
男子公寓坠亡 房东被判赔76万元
【男子公寓坠亡 房东被判赔76万元】据公开报道,2023年4月18日,34岁的邢某某与妻儿入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某公寓501房,两天后从房间窗户坠楼身亡。事发后经刑警大队勘查,排除刑事嫌疑;死者妻子曾向警方反映,其系压力大想不开轻生,对其死因表示无异议。事发一年后,家属将公寓经营者和房东诉至法院,认为公寓装修设置的防护设施不合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判公寓经营方承担60%赔偿责任,二审改判为40%,赔偿金额约76万元,原房东承担30%补充清偿责任,即23万余元。
先把案件的轮廓理清。邢某某一家从外地到广州,是为了给6岁的儿子治病,孩子长期住院;他们入住的公寓由青寓公司经营,是这里的二房东;原房东是刘女士。事发当天的白天,邢某某还去医院给家人送过饭。当晚夫妻两人聊起老家土地问题,他有些生气,加上儿子的病情和前两天女儿骨折,压力比较大,心情烦躁。这些细节来自事后警方的问询笔录,也是后来各方争论的起点。
事情的过程在笔录里有比较完整的记录。4月19日23时许,隔壁502房住户听到邢某某房内有人喧哗,持续约1小时;4月20日1时10分许,该住户被窗外的金属撞击声吵醒,同时听到一个男人的嘶吼:“……我要出去……”,其拍摄的视频里,防盗网伴随一次声响发生了猛烈摇晃。此后,公寓管理员起床到501房间敲门、打了3次电话,一直无人理会;打开房门后发现房内没有人,飘窗是开着的,窗外的防盗栏被损坏并悬挂在外墙上。几乎同一时间,2楼住户也听到连续几声异响,到阳台查看时发现有人趴在一楼地面。
争议从一年后开始。家属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为由,把青寓公司和原房东刘女士一并诉至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90万余元。家属的理由集中在两处:其一,按建筑法及相关行业规范,每个栏杆的立柱处应有两个机械锚栓,而他们拍摄的视频显示,公寓外栏杆与墙体连接处每一处只有一个坑洞,说明设置不规范,栏杆不够紧固,承受不了死者正常的推拉力;其二,窗户处没有任何警示标志。
被告方的抗辩也很直接。刘女士一方提出,家属引用的栏杆规范不能明确是否属强制性规范,且死者破拆的是防盗网而非栏杆,用栏杆的标准去要求防盗网没有依据;青寓公司则强调,邢某某是在屋内暴力破坏不锈钢窗户防盗网后跳楼自杀,高空坠亡并非意外事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己行为的后果。
一审的争点落在了一组具体数字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按《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除住宅外)临空窗的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8米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自楼地面(或可踏面)起计算不应小于0.8米。而根据现场照片和各方确认,501房临空窗户距地面高度仅23.5厘米,参照前述规范应设置符合性能要求的防护措施,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窗口防盗网经竣工验收合格。
法院还从常理上做了推断。按警方笔录和青寓公司的陈述,起先是502房住户听到金属撞击声,10至20分钟后,二楼住户听到最后一声较大的连续异响;法院据此认为,符合性能和检测要求的栏杆,很难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仅隔壁住户听到异响的情况下,被人力造成结构性破坏。据此认定,501房临空窗户的防护栏杆(防盗网)不符合安全标准,公寓方也未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牌。2025年6月,一审判决青寓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计114.6万余元,邢某某自身承担40%;刘女士对青寓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30%的补充责任,即34.4万元。
一审也认定邢某某本人有过错。法院认为,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临空窗户的危险性应有合理认知,结合家属表示他可能喝酒的情况,判断其系醉酒后身体行动和大脑判断能力受限而坠亡,本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且放任了醉酒的后果。这一层认定在二审中发生了变化,比例也随之调整。
二审则给了两个新的理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青寓公司提供的501房安全性不足,事发时管理人员严重不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装修改造后该房窗台距离地面只有23.5厘米,低于“窗台不低于0.8米”的国家标准,应当设置符合性能要求的防护设施,而改动后的窗户及防盗网使房间安全性显著降低,明显增加了发生高坠的风险;另一方面,高坠发生前现场管理人员仅一人,且处于睡眠状态,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管理明显缺位。2026年9月,二审改判邢某某过错较大,自负60%责任,青寓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赔偿40%,即76万余元;刘女士对青寓公司的责任承担30%的补充清偿责任,即23万余元。
对经营者来说,这两层理由都不轻松。窗台高度不足是硬件问题,属于看得见的东西;管理人员只有一人且在睡觉,则是管理问题,出在看不见的地方。法院把两者并列,实际是在说:即使设施存在瑕疵,只要现场有人正常值守、及时处置,损害后果仍有可能被减轻。反过来,硬件不足叠加管理缺位,就构成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完整链条。
二审之后,青寓公司的负责人邢先生仍表示无法接受。他提到,此前确实对公寓做过改装,竣工后当地街道办也进行过检查并核发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说明公寓符合法定出租标准;他还强调原始窗户高度本就不足0.8米,加装防盗网本身是提高了安全保障,而且加装后高度远超过0.8米的标准。目前,他们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后续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另一侧的争议则围绕“轻生”这两个字。邢某某的妻子拒绝接受采访,此前她表示,警方调查结果中载明的死因是“高坠”,不能代表邢某某系自杀;对笔录中记载的她自己曾说“邢某某想不开轻生、对其死因表示无异议”一事,她表示不便过多答复,只希望被告方能尽快履行判决、作出相应赔偿。这个分歧关系到案件的法律定性,因为死者究竟是主动追求死亡,还是意外高坠,直接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
法律界给出的视角,也正好落在这个分歧上。有律师认为,如果公寓改造不达标,该行为属于违反建筑管理规范的行政违法,但行政违法不能直接转化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成立必须同时满足过错、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仅凭存在行政违规就推定民事过错与因果关系。
这位律师还指出,即便窗洞和防盗网完全符合规范,当事人仍可能进行更大程度破坏或选择其他方式,主动追求死亡的故意行为,已经切断了改造行为、防盗网瑕疵与死亡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链条。也有律师从裁判尺度上解释比例问题:类似坠亡案件中出现30%、40%等不同比例,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不同案件里设施缺陷程度、行为的破坏力、证据完整度不一样,只要裁量在合理范围内,就属正常。对房东一方,还有一条建议是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防护设施达标、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把几方的说法摆在一起,这个案子的难处就显出来了。一边是设施客观上不符合规范、管理确实存在缺位,损害后果严重且无法挽回;另一边是死者在通话记录、笔录中被反复描述为压力大、情绪失控,家属一方又对“轻生”的定性持保留态度。同一组事实,放在“安全保障义务”的框架下去看,和在“自杀切断了因果链”的框架下去看,得到的结论完全不同。二审选择了前者,把主要责任归给死者、次要责任归给经营者,这其实是法院在两种逻辑之间做的一次折中。
对普通租客和房东来说,这个案子留下的提醒也比较具体。对经营者而言,装修改造不能只盯着“有没有装”,还要盯“装得合不合规”,窗台高度、防护设施的性能与验收、警示标识,都是能被拿到法庭上逐项检验的;同时,现场值守不是形式,人手不足、夜间无人响应,都会成为“管理缺位”的认定依据。对住客而言,临空窗户的危险性需要被认真对待,这一点同样写进了两审判决。
目前,这起案件还没有尘埃落定。经营方表示将申请再审,家属则希望判决能尽快执行,双方在“是否轻生”这个前提上也没有取得一致。一笔76万元的赔偿,写在判决书上是确定的数字,落在这个家庭和一个刚开业的公寓之间,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处境。
以上就是【男子公寓坠亡 房东被判赔76万元】有关内容,更多资讯请关注深港在线。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