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1月17日电 香港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小型屋宇(丁屋)发展商负责人、村代表及丁屋申请人共11人,透过“套丁(原居民出售其建屋权给发展商和其他相关人士,以便他们建造房屋)”而串谋诈骗地政总署向元朗一个丁屋物业发展项目批出多张建屋牌照。继早前其中两名丁屋申请人认罪判囚,1月17日再多一名丁屋申请人在屯门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丁屋申请人梁锦益,74岁,今日承认一项串谋诈骗罪名,违反普通法。署理主任裁判官张志伟将案件押后至5月9日再提讯,梁锦益获准保释。
根据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丁屋政策),每名年满18岁的男性新界原居民皆可行使“丁权”一次,向地政总署申请在新界认可乡村范围内兴建一幢丁屋自用,但有关“丁权”不可转让。
案情透露,梁锦益于2006年6月向地政总署申请在元朗水蕉新村兴建一幢丁屋自用。他向署方声称是有关土地地段的唯一合法注册业权人,而且从未与任何人士订定任何协议或安排,以转移或其他方式处理该土地地段或相关权益,亦无意将其“丁权”售予其他人士或发展商。地政总署其后向他批出兴建丁屋的建屋牌照。
廉署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于1991年11月开始,不同人士包括梁锦益申请于水蕉新村兴建丁屋。该等丁屋最终由一个发展商以一个私人屋苑的形式向公众出售,每幢售价由900万元(港元,下同)至1300万元不等。该发展商就销售该物业项目其中115幢丁屋,获取逾10亿元,而梁锦益申请兴建的丁屋于2015年售出。
廉署调查又发现,一名原居民村代表及多名中间人自1990年代起向元朗原居民收购“丁权”,以在水蕉新村内发展该物业项目。梁锦益曾串谋一些中间人以10万元出售自己的“丁权”。
后来约于2005年3月,一间发展商与该原居民村代表达成协议,并委派该原居民代表为受托人合作发展上述丁屋项目。该原居民代表及有关中间人于是继续向原居民收购更多“丁权”,并安排他们申请在水蕉新村兴建丁屋的建屋牌照。
地政总署在廉署调查期间提供全面协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余咏琛代表出庭。
荣佳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光荣及水蕉新村原居民代表程振明,因牵涉上述“套丁”勾当,早前已被廉署在另一宗法庭案件控以一项串谋诈骗罪名,案件订于2月10日在区域法院开审。
廉署早前又控告另外八名参与上述勾当的丁屋申请人串谋诈骗,其中二人承认控罪,各被判囚一年;另外五人今日出庭时否认控罪,案件订于5月9日进行审前覆核;余下一人的答辩同样押后至5月9日进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