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硕士走失遭性侵案:两人获刑超10年
【女硕士走失遭性侵案:两人获刑超10年】据公开报道,11月4日,山西“女硕士走失十余年遭性侵”案在左权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张某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本次宣判约有60名旁听人员。这起案子从曝光起就牵动社会关注,判决落锤之后,回看整件事的来龙去脉,更明白这份刑期落点在哪里,也更清楚它背后那条仍在延伸的线索。
事情的起点要回到十几年前。卜某2008年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此后确诊精神分裂症,2009年3月至6月入院治疗,直至2011年仍持续复诊用药。2011年5月,她从晋中市榆次区的家中走失,与家人彻底断联长达十余年,直到2024年,在寻亲志愿者与警方的协助下才与家人团聚。她的哥哥回忆,当年妹妹走失时家里并没有其他人在,妹妹回家时,病情比走失前更严重了,“她在外面应该受了很多苦”。2024年12月10日,和顺县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确认了卜某患病、走失、被村民发现收留的基础案情,同时说明调查阶段暂未发现其遭遇拐卖的线索。
同样在这起事件里,还有另一条处理线。卜某与和顺县男子张某军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一双儿女,张某军案发初期被刑事拘留,今年1月22日,和顺县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记载的经过是:2011年7月底,村民郭某在路边发现蓬头垢面、正在饮用脏水的卜某,将她带回自己家中;数日后卜某跟随郭某下地劳作时偶遇张某军,随其回家吃午饭,自此长期在张某军家中生活;双方相处两三个月逐步熟悉后发生性关系,并持续共同生活直至案发。
不起诉的理由,检察机关写得比较具体:张某军与卜某发生性关系并养育子女,主观目的是组建家庭共同生活,与强奸犯罪存在本质区别;张某军曾因家庭生活困难,将卜某所生育的一名婴儿送养他人并收取4万元抱养费用,该行为属于民间送养范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因此作出不起诉决定。卜某的哥哥证实,两人始终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所生两名孩子目前仍由张某军抚养,两家人至今没有任何往来。对卜某的家属来说,这条线大概是最难接受的一部分——一个患病、无法完全表达意愿的人,被“收留”、共同生活、生育子女,最后以“组建家庭”为由不予起诉。
真正让舆论持续关注的,是同村另两名男子的犯罪线索被查实之后。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对张某国、张某林提起公诉,起诉书由卜某的哥哥对外提供给媒体。起诉书载明:2020年七八月份至2024年春季,张某国先后四次前往张某军家中,在明知卜某精神异常、无法正确表达自身意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四次作案中有两次张某军并不在家。另一份起诉书载明,2022年至2024年间,张某林先后三次前往张某军家中实施侵害,三次作案时卜某均独自在床上看电视。这些细节之所以刺目,是因为作案时间跨度长达数年、地点固定、受害人的状态也始终没有变化——一个人被侵害了四年,外界却一直不知道。
案件的程序并不算快。该案在2025年年底完成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没有当庭宣判;10月30日,代理律师确认将在11月4日一审宣判;到11月4日上午,判决落地。从开庭到宣判隔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对受害人家属来说,等待本身就是煎熬的一部分。
从量刑上看,两名被告人的刑期落在十年出头,属于强奸罪中较重的区间,与“多次”“明知对方精神异常、无法正确表达意愿”这些情节相对应。张某国因同时构成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后执行12年。两名被告人当庭不上诉,意味着这份判决在程序上已经生效,但这并不代表事情就此结束——对卜某本人和她的家庭来说,刑法能给出的是刑期,给不了的是那十四年。
这起案子留下的追问,比刑期更长。一个患有精神分裂症、按规定持续复诊用药的女性,从2011年夏天走失,到2024年才被找回,中间整整十四年,没有被及时识别、报告、救助。她先是被村民发现带回,又在另一个家庭生活、生育,再被同村的两个人反复侵害——这一整套链条能够运转这么久,靠的是周围的沉默。旁人未必都知情,但“谁也没管”本身就是一种纵容。
另一个值得说清楚的点,是“精神障碍人士的意愿”这件事。检察机关对张某国、张某林的定性用的是“明知卜某精神异常、无法正确表达自身意愿”,这也是刑法保护这类受害人的核心逻辑:当一个人不具备作出真实、有效同意的能力时,任何性关系都不能被推定为自愿。法律给这个群体的保护并不弱,真正薄弱的是发现环节——如果没有人报案,条文写得再细也很难启动。
判决之后,卜某的生活仍然要继续。她的孩子在张某军家,两家人没有往来,她的病情需要长期治疗,这些都不会因为一纸判决而自动解决。舆论在关注刑期长短的同时,或许也该多问一句:像卜某这样走失、患病、缺乏自我表达能力的人,下一次出现时,能不能早一点被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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