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妻子受伤难自理 丈夫两次起诉要离婚
【妻子受伤难自理 丈夫两次起诉要离婚】据公开报道,河南项城的李女士产后出现腰疼症状,丈夫张某通过同事介绍,带她到居民小区内的"小诊所"理疗。理疗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李女士骨盆、髋关节、踝关节扭伤,后续出现骨髓水肿、跟腱损伤、下肢肿胀变形等问题,至今行走困难、生活难以自理。此后,张某多次提出离婚,并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拒绝支付治疗费用。他的父母甚至认为,花钱给她做手术不如重新娶媳妇。
这条时间线里最让人觉得不适的,是受伤与离婚之间的因果关系。把她送去理疗的是丈夫,把人带到小诊所的是同事的"介绍",而理疗出了事之后,扭转方向的也是家里这一头。李女士的说法是,丈夫在她受伤后担心请假耽误上班,多次提出离婚。事情从"看病"变成"分开",中间只隔了一次操作不当。
面对指控,张某给出的是一套完整的自我辩解。他说是李女士同意去小诊所理疗的,自己也曾多次带她去大医院看病;李女士半夜喊疼影响休息,自己还要上班、照顾孩子,身心俱疲。他还认为,李女士没有达到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因此坚持要求离婚。这套说法把问题从"谁该负责"转向了"我也很难",听起来各有各的苦,但关键的事实分歧并没有因此消失。
"有没有达到生活不能自理"成了一个争执点,可这件事本身不该由丈夫来判断。它有医疗评估的标准,有可以核对的记录,也有第三方可以作出的认定。当一方把"她没那么严重"当作离婚的理由时,真正需要被讨论的其实不是病情轻重,而是一个人在婚姻中应当承担到什么程度。
法院的回答很明确:不准离婚。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育有一子,李女士患病需要家人关爱和陪护,张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判决不准予离婚。这个结论在舆论场上引发了不少讨论,但落在法律逻辑上,它衡量的并不是谁更可怜,而是"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这个法定标准有没有被证据支撑。
更值得留意的是,判决作出之后发生了什么。李女士称,丈夫在判决后仍不支付费用,自己生活难以维持;据报道,她日常看病、生活大多依靠娘家接济支撑。也就是说,法院判了"不准离",但判决书并没有自动变成一笔治疗费。法律的结论和现实的开销之间,还隔着一道执行的门槛。
这场诉讼其实已经打过两轮。据报道,张某2025年、2026年两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他表示,今年年底还会继续上诉。而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不准离婚"不是永久锁死,它更像给了这段关系一段观察期:这一年里谁做了什么、没做什么,都会被纳入下一次审理的判断。
从法律结构上看,这类案件的核心并不复杂。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患病、丧失或部分丧失行动能力时,另一方应当给予照顾和扶助;而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前者是义务,后者是标准,两者并不冲突。不能因为照料负担重就抽身离开,同样也不能因为一方患病就永久禁止离婚——真正决定走向的,是这段关系在实际上还能不能维持。
舆论场上的反应也值得看一眼。心疼女方的人不在少数,认为产后本就脆弱,还遭了这样的意外,身心双重打击;也有不少人对男方的说法不以为然,觉得当初结婚时怎么不说"日子没法过"。同时,也有人提出了一个更务实的思路:那家居民小区里的小诊所如果存在非法行医,李女士可以报警追究诊所的责任,这既是一笔赔偿的来源,也是对操作不当本身的追责。
这层思路其实最该被认真对待。整件事的起点,是一次发生在小区民宅里的理疗操作。这类场所的资质、从业人员的资格、操作规范的有无,都直接决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如果理疗确实存在操作不当,那么造成损伤的责任并不在病人身上,后续的治疗费用也就有了更清晰的主张路径。相比之下,反复在离婚诉讼里纠缠,反而绕开了最该先解决的那一环。
对普通人来说,这件事最直接的一条提醒,或许是关于就医的选择。产后女性的腰背疼痛相当常见,很多人想着"揉一揉、正一正"就好,图的就是方便和便宜;但脊柱、腰部、骨盆这些部位的理疗与正骨,本身就是风险较高的操作,一次不当,可能带来长期的后果。身体出现持续症状时,先去有正规资质的医疗机构查清原因,远比听熟人介绍去某家"手艺好"的小诊所稳妥。
这个家庭的困境,并不会随着一纸判决立刻消失。李女士的治疗费从哪来、日常由谁照料、夫妻之间已经激化的矛盾如何化解,都还是悬着的问题。法院能判的是这段婚姻暂时不能结束,判不了的是一个人受伤之后的生活该怎么继续。判决书划了一条线,线以外的事,还得靠别的途径一件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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