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3月14日电 入境处于10日至13日一连四日在全港多区展开反非法劳工行动,分别是代号“促进行动”、“捷足行动”、“曙光行动”,与及联同香港警务处执行的“风沙行动”。行动中共拘捕八名怀疑非法劳工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
反非法劳工行动中,入境处特遣队人员搜查了二十八个目标地点,包括按摩店、装修中单位及餐厅,共拘捕八名怀疑非法劳工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被捕的怀疑非法劳工为六男两女,年龄介乎二十一至四十三岁。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被捕的雇主则为一名四十八岁男子。
入境处发言人说:“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者同罪。”
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根据《入境条例》第20(1)(a)条规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触犯可以判处不少于两年监禁刑罚的罪行,则行政长官可以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禁止该入境者在以后任何时间留在香港。”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根据《入境条例》,雇主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而该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罚由原来的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罚款五十万元和监禁十年,以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性。而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负上刑事责任。高等法院曾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