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3月8日电 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今天(3月8日)上午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广东的时候指出,大湾区是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地。二十届三中全会也提出深化大湾区合作,强化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这次“两高”的报告中提出关于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司法法律合作对接平台,推动大湾区司法法律规则衔接,支持在大湾区内地9个城市设立以港资企业协议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明确深圳设立的港资企业选择香港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律。
全国政协委员谭岳衡列席会议,表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中关于保护港澳同胞合法权益,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平台相关内容非常赞同。
谭岳衡委员认为,这是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层面发展非常有价值的举措,是“一国两制”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成功实践。
推进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是“一国两制”价值理念的集中体现。大湾区拥有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三种法律体系的特色。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就是以国际通行的高标准经贸规则为坐标,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不同制度规则下寻求更大的一致性。规则和机制往往体现为法律,所以法律方面的衔接是规则衔接的首要方面。香港的普通法中间商贸方面的法律,往往是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为坐标的,而普通法是主要经济体之间国际通行。所以,港资港法、港企港法对于大湾区吸引香港企业,对于高水平的对外开放都非常有积极意义,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也会起到促进作用。许多在大湾区的海外投资人,他们可能会先进入香港,在香港注册企业,再以其香港平台到大湾区内地城市成立公司。这样的话。虽然是来自于香港的企业,但向上溯源是属于外资,属于外国资本对大湾区的投资,所以这将为香港和广东吸引外资、巩固香港“超级联系人”功能、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起到促进作用。
谭岳衡委员期待,进一步强化大湾区的法律合作平台,基于实践探索,逐步允许内地九市设立的港资企业既可以以香港为仲裁地,也可以企业所在大湾区城市为仲裁地。同时,增强深港合作,允许深圳设立的港资企业选择香港法律为合同适用的法律,在香港或深圳进行仲裁。同时,谭岳衡委员希望在法律合作的基础上,在法律合作对接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其他领域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尽早实现大湾区标准认可、资格互认、数据共享和要素流通,实现“一国两制”下更多资源的开放和共享。(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