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些公务员不得批准辞去公职
【这些公务员不得批准辞去公职】10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纪法百科・一图读懂应知应会党纪法规: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该规定梳理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具体要求、限制条件及程序,尤其明确了四类不得批准辞去公职的情形,为公务员队伍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根据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并非随心所欲,遇到四种情况申请将不被批准。其中,涉密人员脱密期未满不得辞职,这是为筑牢国家秘密的安全防线,防止因人员流动导致泄密风险;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不得中途辞职,以确保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不得辞职,既保障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也防止个别人员通过辞职逃避责任;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体现了规定的严谨性。这些限制体现了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个人择业自由必须服从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规定对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作了严格规范。公务员需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在 30 日内予以审批,对领导成员的申请则为 90 日内。经批准辞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必须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还需接受审计,保障工作平稳过渡,防止工作断档或资产流失。值得注意的是,审批期间擅自离职将面临开除处分,维护了机关工作秩序与管理严肃性。
在离职后从业方面,规定划出明确 “红线”: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相关营利性活动。这一限制旨在遏制 “旋转门” 式利益输送,浙江省海盐县原副县长胡燕子曾试图规避此规定,在与行贿人合谋后选择到原管辖区域外的杭州企业任职,最终仍因违纪问题被查处,成为典型警示案例。若违反规定,本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接收单位也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
这份规定的发布传递出多重信号。其一,扎紧制度笼子,通过明确限制情形和从业约束,规范公务员队伍管理,防止个别人员 “说走就走”;其二,保障合法权益,明确公务员辞职的权利与程序,未获批准者可申请复核或申诉;其三,强化纪律约束,与党风廉政建设呼应,减少公权力滥用风险,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多数网友表示支持,认为 “公务员手握公权力,就应该有更严格的纪律约束”“支持国家规定,防止有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也有网友感慨 “原来公务员辞职还有这么多门槛”,侧面体现公众对公务员职业特殊性有了更全面的认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这份《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既为公务员辞职提供明确指引,也彰显国家规范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坚定决心。在保障公务员合法择业权的同时,通过必要限制筑牢制度防线,成为对公权力运行的又一道重要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