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自动驾驶就不算醉驾?法院判了
【开了自动驾驶就不算醉驾?法院判了】血液酒精含量超标两倍多,却以开启“自动驾驶功能”为由请求轻判,这名驾驶人的上诉被法院直接驳回。“开了自动驾驶就不算醉驾?”2025年10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抱有此类侥幸心理的驾驶人敲响了警钟。闫某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在凌晨时分驾驶车辆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01.4毫克/100毫升。他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一审后,闫某某以开启自动驾驶功能为由提起上诉,北京二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发生于北京市东城区。某日夜间,闫某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认为已是凌晨,路上车辆稀少,便心存侥幸驾车回家。当车辆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桥北上桥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4毫克/100毫升,远超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法院综合考虑案情后,判处闫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一审宣判后,闫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闫某某在上诉中提出,其驾驶过程中开启了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他认为,现今的自动驾驶技术相对成熟,能按照预定路线到达目的地,还能躲避障碍和及时刹车。基于此,闫某某主张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降低,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闫某某的上诉请求。法院指出,现有证据并未显示闫某某被查获时车辆已开启自动驾驶功能。即使确实开启了该功能,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目前市面上商业化量产使用的自动化系统均为0-2级的驾驶辅助系统,对驾驶员依赖性较高,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法院强调,开启驾驶辅助系统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
北京二中院案件承办法官王洪波表示:“安全底线不能逾越。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后,驾驶人仍在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需要监管系统并始终参与驾驶任务以确保行车安全。”法官提醒,驾驶人醉酒后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仍属于驾驶机动车,其作为驾驶主体仍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不会因此被减轻责任。本案的裁判明确了技术发展不能成为规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无独有偶,2025年5月,浙江杭州的姜某在饮用3斤白酒后,使用“智能驾驶”功能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了20公里,最终因双手脱离方向盘导致车辆停在高速路上。姜某最终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些案例均表明,无论是否开启辅助驾驶功能,驾驶员都是车辆的实际操控者和责任主体。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驾驶自动化分为0-5级。其中 0-2级为驾驶辅助,是现在商业化量产使用的自动化系统,仍需要驾驶员全程监管。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高度自动驾驶尚处于试点阶段,并未安装在家用汽车上。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指出:“0级至4级属于辅助驾驶,是人和机器共同驾驶的阶段。这个阶段依然是以人为主,自动驾驶功能为辅,驾驶人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案件的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技术不是违法的保护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旨龙指出,上半年国家主管部门已发布通知,要求车企不得宣传智能驾驶和自动驾驶,因为目前相关技术水平还达不到要求,对公共安全还有较大的威胁。警方提醒,目前所有车辆的智能驾驶功能本质上都还是智能辅助驾驶,驾驶员必须全程集中注意力,时刻保持对驾驶车辆的掌控。这起案件的判决,再次明确了法律底线不容技术突破。
“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后,驾驶人仍在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需要监管系统并始终参与驾驶任务以确保行车安全。”法官的提醒言犹在耳。随着技术发展,类似的尝试可能不会停止,但司法的态度已经鲜明:生命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