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人共谋性侵11岁女童 其中一人13岁
【两人共谋性侵11岁女童 其中一人13岁】2024年2月24日,江苏某地。24岁的孔某翔(无业)与13周岁的高某某(辍学)共谋,把11岁的李某某诱骗至宾馆,用灌酒游戏把她灌到失去意识,二人先后实施性侵。当晚父母寻到宾馆报案,两人被带走调查。因为深度醉酒的孩子只指认了高某某,警方只查高某某,随后以“案发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为由不予立案;现场遗留的避孕套等关键物证没固定,在场成年人没查。转机来自父亲。2024年3月11日,他向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机关把镜头调转,盯住“在场的另一个人”,查出三件事:孔某翔行为明显异常;两人第一次笔录在开房、拿酒、到场顺序上互相打架,第二次却细节高度一致,不符合记忆规律,是串供;公安机关确认了性侵事实却漏了关键证据。 3月18日,检察院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建议提取孔某翔生物检材比对。结果在被害人胸部擦拭物中检出他的DNA,二人随后供述共谋灌酒、实施强奸及多次串供的全部事实。3月21日立案;深挖又查出孔某翔曾对另一名幼女两次猥亵、一次强奸未遂,并案侦查。 同年12月25日,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高某某因未达刑责年龄,被送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
11岁。被“游戏”灌到失去意识,醒来时连谁伤害过自己都说不全。她要一遍遍复述、接受检查、面对“你为什么没指认另一个”的追问;父母找到宾馆那一夜,大概会把“没早点接她回家”反复咀嚼很多年。十六年刑期能丈量孔某翔的罪,却丈量不了她往后每次听到“喝酒”“宾馆”时的僵住。更别提还有另一名幼女,也被卷进同一个人的案卷里。
法律会给案子画句号,生活不会。判决书写得下罪名,写不下一个孩子重新学会安心睡觉要花多久。
骂一句“简直是畜生”,是正常人看完案卷的第一反应,一点都不夸张。最阴毒的甚至不只是施暴,是算计。最高检把这层窗户纸捅破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结伙作案时,成年人往往利用孩子社会阅历浅、易被操控,裹挟、指使其参与,事后把罪责转嫁给未达刑责年龄的未成年人,自己金蝉脱壳。 换句话说,13岁的高某某在孔某翔眼里不只是同伙,更是一面“刑事挡箭牌”。开房、带酒、提议游戏、事后串供,每一步都冷静得可怕;若非检察官多问了一句“那个成年人在干什么”,这套设计几乎就成功了。
畜生二字,骂的是恶,也是那种把孩子当工具、把法律当漏洞的精明。骂完得接着问:他凭什么差点成功?
孔某翔这边并不复杂: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利用被害人醉酒不知反抗属于强奸的“其他手段”;另涉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十六年。真正让公众卡住的是高某某。
我国刑法把刑责年龄切成三段:已满16周岁全面负责;已满14不满16周岁,对强奸等八类重罪负责;已满12不满14周岁,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并经最高检核准追诉,才负刑责。 强奸不在这条核准追诉通道的列举范围内。所以13周岁的高某某不能进入刑事程序,只能依第十七条第五款:责令监护人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026年7月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核准追诉新规,细化了“情节恶劣”的判断、共同犯罪中分别判断各参与人地位作用,以及不予核准后可建议送专门矫治场所,但它是程序规范,并未改动刑法明列的罪名范围。
另一条线同样关键:本案能翻过来,靠的是立案监督。“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检察院认为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应要求公安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即通知立案。 最高检给本案写的典型意义也很直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对现场所有在场人员、特别是“在场成年人”,必须全面审查;证据要言词、实物、电子、医疗全链条固定。
先纠一个词:严格说,高某某没有“判决”,因为压根没进刑事审判;他是被送入专门学校矫治教育。这个措辞本身,就是舆论憋屈的起点。
不满大致叠了三层。第一层是对照感:共谋灌酒、先后实施,一个十六年,一个“去上学”,放在同一行字里,谁读都喘不上气。第二层是看不见:专门学校是教育矫治而非刑罚,入校评估、期限、闭环管理、结业回访、矫治成效,公众几乎看不到后续,很容易被读成“换个地方读书”。澎湃当年的追问至今有效——送进去之后怎么办? 全国专门学校数量本就有限,具备“专门场所+闭环管理”资质的只是部分。 第三层最扎心:被害人11岁,加害者13岁,“保护未成年人”的天平看上去偏向了加害的那一个。
也得把话说平:合法,不等于让人感受到公正。官方与专家反复强调“年龄不是免罪金牌”“不能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专门矫治教育是在闭环场所内限制人身自由、进行矫治,不是放归社会。 可道理要落地成可查看的闭环,才接得住公众那句“我不服”。
翻同类案卷,几乎是同一道坎反复出现:
2024年2月,广东阳山13岁男孩性侵8岁女童,警方以不满14周岁不予立案,孩子一度返校上课,舆论发酵后联合工作组通报已送专门学校训诫教育;
2020年5月,陕西蓝田一名13岁女生在校内被4名未满14岁男生拖至男厕侵害,不予立案、涉事男生转学,相关话题阅读量超10亿次,“都是未成年人,为什么受保护的总是加害者”被顶上热评;
一条线是:极恶性暴力犯罪里,“低龄不是免罪金牌”已经被核准追诉打开; 另一条线是:低龄性侵仍卡在14岁门槛之外,只能交给矫治体系。本案之所以格外堵,正因为它同时踩在两条线的接缝上——成年人被严惩了,孩子的行为却几乎“无处安放”。
这类新闻下面,评论区几乎每次都长一个样。阳山案通报时,几条高赞原话是:“又是13岁……犯罪性质恶劣,但法律拿他们丝毫没办法”“这种包容只会让更多畜生肆无忌惮吧?”“受害者的权益谁来保护?” 这回最高检通报传开,吐槽又添了新角度:有人把“十六年”和“专门学校”并排一放,说“这对照看得人血压上来”;有人盯着最瘆人的细节——“成年人拿孩子当挡箭牌,比犯罪本身还阴”;也有人把火撒向链条上游:“谁给未成年人开的房?酒谁买的?五个小时没人问一句吗?”;还有一句被反复点赞的朴素逻辑:“我们愿意守法,前提是法律先护住该护的人。”
吐槽不全是法理讨论,更像一次集体憋闷的排气。但那句“谁开的房”,其实已经摸到了治理的门口。
背后警示:别让下一份笔录再漏掉那个成年人——给办案机关:幼女深度醉酒时“没指认”不等于“没发生”,举证能力弱正是这类案件的特点。在场成年人是否异常、是否积极参与、事后是否串供,要成为标准动作;避孕套、擦拭物、监控、入住记录、两份笔录的矛盾点,第一时间固定。立案监督不是挑刺,是防“用孩子顶罪”的第二道门。
给制度:成年人裹挟未成年人作案、转嫁罪责,已被最高检写进典型意义,就该从“个案敏锐”变成“全国动作”。 同时,专门矫治不能止于“送进去”:评估、期限、闭环、回访、成效要可查可追,被害人的心理、医疗、救助与赔偿进展也应持续披露,否则每次通报都像只说了半句话。
十六年是给孔某翔的。真正的句号,得由活着的人来写:那个11岁女孩能不能安心长大,以及下一个“在场的成年人”,会不会在第一份笔录里就被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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