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食堂吃早餐摔骨折 不予认定工伤
【公司食堂吃早餐摔骨折 不予认定工伤】据公开报道,重庆合川区一位41岁的王女士在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做出纳,公司食堂提供三餐,午餐免费,早晚餐收费。今年6月25日早上7时21分左右,她打完卡走进食堂,打好饭后走向餐桌的途中摔倒在地,随后被送医。当天没有走到的只是那张餐桌——7月15日,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骶5椎体骨折,腰背部皮下筋膜水肿。她在医院住了两个月,身体打了6根钢针,医药费花了2.5万元左右。公司配合他们向合川区人力社保局申报了工伤,但10月中旬,家属拿到的是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11月3日,她的丈夫蔡先生向外界反映了这件事,并表示后续考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决定书的逻辑写得很清楚:王女士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工伤认定这件事,法律给的是两张清单,第十四条管“认定”,第十五条管“视同”,逐项列明了哪些事故伤害算,其余的一律不在其中。人社部门卡的就是这一条。
家属不认可结论,理由也不复杂:人是打完卡、在公司里、为上班做准备的路上摔的。合川区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科的工作人员则给出了当地的口径——全市有统一的意见,针对企业的情况,在单位食堂早餐及晚餐期间受伤都没有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目前只有午餐被纳入。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吃饭不算工作时间,即使要认定,也得靠“预备性”这一项,而预备性条款里,早餐期间受伤没有纳入,午餐期间受伤纳入了,因为中午就餐后下午还要继续上班;至于早餐,可以在家里吃,也可以在外面吃,也可以在食堂吃,属于自由选择,所以没纳入。
这套说法听起来有内部一致性,但它和重庆市范围内的实际做法并不完全一致。记者检索发现,同样的情形,在重庆出现过认定和不认定两种结果。2025年1月2日早上,涪陵区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陈某某到食堂吃早餐,8时10分左右从食堂出来进入生产区域,8时13分完成考勤打卡;当天他向班长反映,自己在吃完早餐出来时于楼梯间崴脚,要求请假,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足第五跖骨骨折。次月他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涪陵区人力社保局依据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
这个案子的看点在于细节。涪陵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里维持了工伤决定,理由是:从考勤打卡时间看,员工饭后即将投入工作,而且提早到单位上班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受伤时处于“工作时间前”;关于“工作场所”,复议决定明确说,不能机械局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区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安排和提供就餐的附属场所,属于公司有效管理的区域范围,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调查中还比对了陈某某进出食堂的步伐形态——进食堂前第三人拍摄到他的步态没有异常,出食堂进入生产区前已经显现拐脚。
另一头是渝中区的另一起。2024年10月12日早上8时40分左右,某街道办的社区工作人员邹某从家里出发,到单位食堂吃早餐,洗碗时不慎滑倒摔伤,送医后诊断为急性外伤后头痛、骶4椎体骨折等。她申请工伤认定,当年12月区人社局作出决定,认为不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她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认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把这几起案子摆在一起,差别并不在于“早餐还是午餐”,而在别的地方。陈某某是打卡前后紧接上岗、受伤地点在通往生产区的楼梯间;邹某是从家里来单位、在洗碗时滑倒;王女士是打卡之后、端着餐盘走向餐桌时摔倒。三者的共同点都是“在公司里吃饭”,不同点在于吃饭这个行为与随即上岗之间的衔接有多紧、场所与工作的关联有多直接。
有律师对这种以餐次划线的方式提出了明确质疑。受访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逐项列明应当认定与视同的情形,条文里并没有对早、中、晚餐作任何区分,也就不存在“午餐算工伤、早餐不算”的法定区别。认定工伤的核心标准,是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伤”的条件;企业食堂属于用人单位管控的附属工作区域,属于广义工作场所的延伸范围。
两种更细的论证路径也被提了出来。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认定工伤必须逐项核实法定要件,用自行划定的就餐时段标准替代要件审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很难经受合法性审查。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王女士是打卡完成后进入食堂就餐,考勤完成通常意味着工作时间已经开始、员工已经处于单位管控范围,这种情况应当归入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不应被人社部门限缩到第二项的预备性工作条款;单位管理、对在岗员工开放的食堂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就餐是维持履职能力的合理必要活动,与工作的关联性因此增强。
另一条被反复提到的判断线索是“衔接”。在司法实践中,早餐摔伤是否构成工伤,关键要看就餐行为与上岗工作是否紧密衔接:如果员工已打卡到岗、吃完早餐即刻上岗,就餐是维持体能、保障当日工作开展的必要前置行为,依法应当属于预备性工作;如果就餐与上班间隔时间过长,纯属个人提前休闲逗留,就难以认定。这条线在王女士身上恰好落在中间地带,打卡是在食堂之前完成的,摔倒是在端着餐盘去餐桌的路上。
让人困惑的地方也在这里。同一座城市、同样是早餐时间、同样在单位食堂,一个被认定,一个不被认定,经办口径却是以早、中、晚餐来划界。这种划法表面上有操作性,实际却回避了法条真正要问的问题:伤害是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是不是在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范围内,是不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活动。一个出纳打完卡去吃早饭,吃完就要回财务室上班,她的早饭与上班之间的衔接,和中午吃完饭继续上班相比,差别究竟在哪里,是需要用证据和事实去回答的,而不是用一个时间点来替代。
从当事人角度看,眼下的路径是清楚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通常不是伤得重不重,而是法条适用得对不对,所以家属手里的打卡记录、食堂监控、诊断证明、申报材料,都是关键。2.5万元的医药费和6根钢针是现实负担,但能不能拿到工伤待遇,最终还要看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对“预备性工作”和“工作场所延伸”这两个概念怎么理解。
一个看似琐碎的早餐时间点,把《工伤保险条例》里最常被讨论的两个概念重新推到了台前。法条没有写早中晚餐的区别,经办口径却划出了区别;同城不同区,结论也不一样。对这些分歧,靠统一口径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还是要回到法条要件本身——把打卡时间、场所范围和行为与工作的关联性一项项核清楚,结论才站得住。
以上就是【公司食堂吃早餐摔骨折 不予认定工伤】有关内容,更多资讯请关注深港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