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不是追星是犯罪
【这不是追星是犯罪】据公开报道,最高检发布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典型案例,其中“舒某屏”一案颇受关注。这名女子是某航空公司外包公司的电话客服,本人热衷追星,长期活跃在“饭圈”网络群组里。时间久了,她发现了一条“商机”:利用职务便利查询明星艺人的航班信息,再对外出售。从2021年10月到2024年4月,她出售的信息涉及30余人、100余架次航班,非法获利1万余元。最终,舒某屏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三万元。这起案子被摆进最高检的典型案例里,本身就是一个明确的信号:追星可以是个人的事,但把别人的行程当商品卖,性质已经变了。
先看行为是怎么越界的。她的岗位是电话客服,能接触到的信息本属于工作所需,查询权限是为了核实、处理旅客业务,而不是为了给谁提供便利。可她把岗位权限当成了入口:明星的航班信息在饭圈里始终是稀缺资源,谁掌握谁就有“人脉”,于是查询、整理、出售形成了一条闭环。从这个角度看,所谓“顺手赚点小钱”并不顺手——每一步都需要主动打开系统、检索名字、导出信息,再交到买家手上。
再看获利与代价严重不对称这一点。她的非法获利只有1万余元,判决结果是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罚金三万元。也就是说,卖信息换来的钱远不够覆盖罚金,更不用说刑事记录带来的长期影响。这类案件常见的一种心理,是把“卖信息”当作低风险的灰色收入,觉得自己只是整条链条里的一环。可刑法盯的恰恰是这一环:信息来源是否合法、有没有出售或提供、情节是否严重,三样凑齐,责任就落到具体的人身上。
法律上的定性并不复杂。出行航班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民航出行本身就会暴露一个人的行踪规律,什么时候走、去哪里、什么时候回来,这些信息一旦被拼在一起,可以还原出相当完整的生活轨迹——这正是它被归入敏感信息的原因。
“情节严重”并不是一个模糊的说法,而是有具体标准的。按现行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以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都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对照舒某屏一案,涉及30余人、100余架次航班,违法所得1万余元,都已经越过了其中几条线。
值得留意的是判决之外的那项要求:她还需要“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这类赔礼道歉不是走个形式,它要解决的是信息被卖出去之后,公众情绪上那道没被修复的裂口。当事人的道歉挂在省级媒体上,既是对被侵权者的交代,也是一次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普法——提醒每一个曾在群里转发过行程的人,那不是“共享资源”。
这类案件之所以反复出现,和“饭圈”的一整套运转方式有关。明星行程在圈内被称作“行程”,有人专门蹲守机场、有人专门整理航班号,跟拍、代拍、卖图、卖行程,构成一条灰色但成熟的链条。链条里每一环的人,往往都给自己找了一个说得过去的理由:只是想近距离看看偶像,只是想帮同好一个忙,只是想赚点零花钱。可当这些理由叠在一起,被伤害的就不只是艺人,还有所有把个人信息交给航空系统的普通旅客——你凭什么相信自己的航班数据不会从同一个窗口流出去?
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看,此案把一句常被忽略的话讲明白了:个人信息不只是隐私问题,也是权利问题。出行时刻表、订票记录、座位号,看似零碎,组合起来就是一个人可以被跟踪的路线图。一旦泄露,可能带来财产损失、身份被冒用,甚至威胁人身安全。很多人对“我在哪儿”无所谓,对“谁知道我在哪儿”却讳莫如深,这两者的落差,正是这类犯罪得以生存的空间。
对从业者来说,这起案子划出的线很清晰:岗位给的查询权限,是履职的工具,不是可以变现的资源。不管在航空公司、酒店、快递还是任何能接触到他人信息的岗位,把客户数据带出工作场景,都可能从内部违规一路升格为刑事犯罪;而外包身份并不豁免责任,法律看的是谁实施了行为,而不是合同签给了谁。
回到这句标题——这不是追星,是犯罪。追星本身没有错,喜欢一个人、为作品买单、和朋友分享感受,都是正常的表达;错的是把喜欢当成越界的理由,用别人的隐私去换自己的存在感和收益。判决已经给出答案:界线不在“是不是粉丝”,而在“动了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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