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6月26日电 香港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报馆广告部前营运总监向四名下属索贿,并在其中二人获报馆发放佣金后从他们接受贿款共约88000港元。两名下属早前承认行贿,涉案前营运总监26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八项贪污罪名成立。
胡桁志,又名胡智衡,44岁,香港商报广告部前营运总监,经审讯后被法官李庆年裁定共八项罪名成立,即三项串谋使代理人索取利益罪,以及五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和《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胡桁志的两名下属李国维,51岁,商报前广告部业务主任;及敖锦辉,45岁,商报广告部业务主任,早前承认共六项罪名,即五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及一项串谋使代理人索取利益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及9(2)(a)条和《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法官李庆年将案件押后至7月3日判刑,胡桁志还押惩教署看管,而李国维及敖锦辉则获准保释。
于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案发期间,胡桁志是商报广告部营运总监,负责监管部门运作及监督李国维及敖锦辉等业务主任,并会协助下属向赞助商争取活动赞助。如业务主任为商报举办的活动取得赞助,可获赞助总额的一成作佣金,他们须透过胡桁志向商报提交相交文件,以便计算及发放佣金。
胡桁志则会在活动后或每年底,视乎盈利情况而获得花红,但无权摊分下属的佣金。商报亦不准许其职员因为其业务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案情透露,李国维、敖锦辉及另外两名业务主任于案发期间为商报举办的四项活动物色赞助商,并成功取得赞助费共约380万港元,四人其后获商报发放佣金共约38万港元。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胡桁志主动陪同李国维及敖锦辉等人与赞助商会面,并向四人索取贿款,作为协助他们取得上述活动赞助的报酬。胡桁志索贿金额为四人各自就有关活动获支付佣金的三至五成不等。
其中李国维及敖锦辉应胡桁志要求,分别向对方提供四笔共约83000港元及一笔5000港元的贿款,另外两名业务主任则拒绝胡桁志的索贿要求。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