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3月24日电 香港民航处24日发出新通告指,4月7日起,乘客不得在航班上使用锂电池外置充电器(充电宝)为其他便携式电子装置充电,亦不得为充电宝充电,或把充电宝放置于行李架上。
香港中通社资料图
近期,多宗航班发生相关的安全事故。今年初,一架由釜山飞往香港的釜山航空航班,疑因充电宝起火,致机舱严重烧毁;本月20日,一架原定由杭洲飞往香港的航班,因行李架起火,需急降福州长乐机场,怀疑事故与充电宝相关。
民航处表示,非常关注近期多宗怀疑与飞机乘客携带和使用充电宝有关的安全事故。民航处已于2月发出通告,提醒航空业界须严格执行对乘客携带上机物品的相关规定,其后又于3月21日与香港本地航空公司代表会面,并于24日发出新通告,进一步提升航空安全。
民航处建议市民如有疑问,在乘搭航班前可向相关航空公司确定有关的最新规定,并指会继续与相关单位保持紧密联系,积极跟进上述新规定的实施情况。
近月来,亚太区多家航空公司均发布有关充电宝的新规,其中大韩航空规定,移动电源应放置于座位前方椅袋,或存放于航空公司提供的透明拉链袋内。带有锂电池的个人电子装置可以携带登机,但尺寸及数量有限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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