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总服刑期间“请假”外出1天获批准 竟是依法“请假”?一场特殊的“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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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15: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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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总服刑期间“请假”外出1天获批准

  【老总服刑期间“请假”外出1天获批准】“在里面好好待着,别想出去”——这大概是大多数人对服刑生活的刻板印象。然而,2025年5月的一天,南京某医疗信息系统运维公司的负责人何某,却穿着便装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他没有越狱,也没有获得特赦,而是依法“请假”。他要做的事更让人意想不到:去跟一家三甲医院谈一笔20多万元的招投标项目。何某的故事要从一次酒驾说起。因公司应酬后酒后驾驶,何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2025年4月被交付看守所服刑。作为一家医疗信息系统运维公司的负责人,何某入狱后最担心的不是自己的刑期,而是公司的存亡——公司正在参与一家三甲医院医疗系统日常维护项目的招投标,按照招标方要求,关键环节需要他本人到场签字确认。如果缺席,不仅这个项目会泡汤,整个企业的经营也将陷入困境。焦急万分的何某向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求助。检察机关接到诉求后,没有简单地以“服刑人员不能外出”回绝,而是启动了一套严谨的审查程序:核实何某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评估他服刑期间的表现,联系家属提供保证材料,会同看守所召开通案会综合研判监管风险。

  经过多方评估,检察机关和看守所认定:何某请假事由紧迫、理由正当,且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请假条件。

  2025年5月的一天清晨,何某在民警和检察官的安全教育后,由妻子接出看守所。他抓紧时间处理完招投标事务,第二天便早早返回看守所继续服刑。事后他感激地说:“这次出去和医院谈成了20多万的医疗系统运维项目,等自己出去后就可以着手推进。”一家濒临困境的企业,就这样因为一天“假期”活了过来。

  何某能够走出看守所,依据的是一条长期被忽视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这条法律并非新规,而是与刑法同生的“元老级”条款。但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它却是一条“沉睡的条款”。

  为什么“沉睡”?原因并不复杂。看守所的首要职责是确保监管安全,批准服刑人员外出,意味着要承担脱逃、安全事故等一系列风险。正如一位看守所负责人坦言:“既怕他跑了不回来,又怕他在请假期间出事。毫不夸张地说,请假人员哪怕晚回来1个小时,对我们来说都是监管事故。一旦责任倒查,民警往往‘吃不了兜着走’。”

  与此同时,刑法只是原则性规定了拘役罪犯可以回家,却没有明确申请条件、审批流程、操作标准。相关法律规定也缺乏执行细节。在这种情况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成了不少看守所的默认选择,刑法第四十三条也因此长期“沉睡”。

  打破这一僵局的,是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推动。2024年初,南京玄武检察院就拘役犯“回家权”保障不足问题开展专项调研,相关成果获最高检重视。随后,该院向看守所制发检察建议,并在全市率先与看守所会商出台了工作指引,为审核审批拘役犯回家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这一做法并非孤例。在安徽广德,一名酿酒师顾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入所前他已将酿酒的糯米浸泡完毕,若不及时处理,几千元的原材料将全部损毁。驻所检察官了解情况后,推动召开由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与的公开听证会,最终批准顾某请假回家处理酿酒事宜。

  以此案为契机,广德市检察院与公安局会签了《拘役刑罪犯服刑期间请假回家暂行办法(试行)》,从制度上保障拘役罪犯请假回家权益,同时以规范化、制度化降低执法风险。安徽凤台县也于2025年7月出台了类似办法,对请假条件、审批流程、回家期间监管措施、违规处理等作出详细规定,成为淮南市范围内首份系统性操作规范。在贵州毕节,拘役罪犯张某因母亲病逝,获准请假2天回家奔丧。这也是当地看守所首次批准此类申请。

  这些案例的背后,是一场司法理念的悄然转变。长期以来,“服刑”二字往往与“监禁”“剥夺”画等号。但刑法第四十三条的存在本身就在提醒我们:拘役作为一种短期自由刑,其目的不仅是惩罚,更包含教育和改造。允许符合条件的拘役罪犯在必要时请假回家处理紧急事务,既体现了法治文明,也释放了司法善意。

  当然,保障权利不等于放松监管。各地出台的暂行办法普遍设置了严格条件: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请假事由紧迫必要、有合格保证人、签署保证书、明确外出活动范围、按时返回等。检察机关全程监督,看守所与辖区派出所无缝衔接,确保“出所放心、回所安心”。数据显示,这种监管是有效的。广德市看守所试行相关办法以来,已办理拘役罪犯请假回家20余人次,没有出现脱管情况,拘役罪犯监室违规率反而下降了50%左右。

  何某的案例之所以引发关注,不仅因为它激活了一条沉睡的法律条款,更因为它找到了司法温度与民营经济保护的交汇点。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推动拘役犯“回家权”落地的过程中,特别注重将此项工作与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相结合。对有企业发展需求的拘役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保障其回家权利,防止“一案垮一企”。这一探索的现实意义不言而喻:中国有大量民营中小企业的负责人,他们往往既是企业的决策核心,也是唯一能够处理关键事务的人。一旦因轻微犯罪(如危险驾驶)被判处短期拘役,企业很可能陷入群龙无首的困境,员工面临失业风险,上下游供应链也可能断裂。

  在这样的背景下,依法保障拘役罪犯的“回家权”,不仅是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更是在保护市场主体、稳定社会就业。正如一位参与制度设计的检察官所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都不去执行,或者说打折扣地执行法律规定,谁还来尊重法律?”

  南京的何某、广德的顾某、毕节的张某……他们的经历证明,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司法不是机械的惩罚。当“沉睡的第四十三条”被真正唤醒,它不仅能给迷途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可能挽救一个家庭、一家企业,甚至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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