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简慧敏:情理法兼备,以情为先的宏福苑长远居住安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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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2 2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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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在本届立法会首次会议即提出“有关大埔宏福苑火灾后支援及重建工作的议案”,当时笔者发言表示,首要任务是抓紧落实长远居住安排方案。乐见政府听取立法会意见后大约5个星期,昨日(21日)公布宏福苑长远居住安排,方案情、理、法兼备,并以情为先,涵盖以现金向业主收购业权、“楼换楼”、预留居屋、绿置居及房协的单位供已出售业权的业主优先选购,以及在大埔颂雅路西兴建新居屋,提供多元选项,让受影响业主可以按情况及需要作出选择,协助他们早日重建家园。

收购业权方案免除业主走漫长而不确定之路

行政长官于事故发生后随即成立的三个工作组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中负责长远居住安排方案的“应急住宿安排工作组”,自1月中以“一户一社工”向宏福苑业主收集意愿,咨询专业机构并拟订收购方案,包括收购价格、方式和时间。超过99%业主(1975户)提交意见,可见工作组及社工不遗余力地了解业主的意愿。与笔者的预计一致,83%业主认为长远居住安排的原则“速度要快”。有74%业主考虑接受政府收购业权。收购方式方面,其中41%愿意接受“现金”或“楼换楼”,20%只接受“现金”,39%只接受“楼换楼”。至于居住安排,81%考虑接受收购的住户(1182户)表示,需要政府提供资助出售单位。从问卷回应所见,政府当前提出的收购方案提供了多元和适切的选择,回应了相当大部分业主的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通过收购业权将同时取得业主所有相关的法律权益,包括保险索赔权和对第三方的追索权,最大的好处是可以让政府集中与保险公司等相关第三方沟通理赔安排,免除业主个别与保险公司交涉,以及向第三方提起法律诉讼所走的漫长而不确定之路。

收购业权方案提供“以情先行”的多元选择

正如笔者于立法会辩论时指出,认同“以情先行”原则,但同时要“法理兼容”。任何方案既要尽可能照顾业主的个别情况,也要兼顾善用公共资源,不能忽视社会其他持份者的意见。政府方案遵循的4个原则,与笔者的意见不谋而合。而政府提出的收购业权方案,亦给予业主多元选择:

● 接受“现金收购”:收取现金自行安排,自由度高,时间最快;

● 接受“现金收购+特设销售计划”:收取现金后,透过政府为宏福苑业主而设的“特设销售计划”,购买新居屋或绿置居单位;

● “楼换楼”:即“以物易物”,政府按“特设销售计划”向房委会/房协购买资助出售单位,差额由业主“多除少补”,业主在相关交割中会更省事。

值得一提的是:早前笔者在房委会例会上提出,将宏福苑业主安置列为特别计划,尽量不影响原先的“绿置居2025/居屋2025”下的住屋资源,乐见房屋局采纳笔者的意见,更作出多达3,900个单位的“特设销售计划”。“特设销售计划”中包含原区新发展项目(即大埔颂雅路西选址第一期、第二期),共涉及1500个单位,第一期900个单位预计最快2029/30入伙,令受影响业主有机会选择“原区居住”。

此外,为业主设立一个确定意向的期限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亦正是笔者建议设立特别计划的初衷--在照顾宏福苑业主个别情况和善用住屋资源之间取得平衡。因此,笔者赞同政府的建议,业主须在8月31日前确定意向,如在6月30日前做出决定,可优先选楼。但政府亦要留意特殊情况,例如168名死难者家庭中可能涉及遗产承办和业权待确等个案,乐见财政司副司长黄伟纶在记者会中提及有关情况将作特别处理。

至于宏志阁不在收购业权方案之列,笔者理解并支持政府现阶段的决定。这是充分考虑到宏志阁未受大火波及,亦很可能不获保险保障;在进行必要维修和管理安排后仍可供居住,以及尊重宏志阁业主的私有产权。在此情况下,政府动用公帑收购宏志阁业权需要三思而后行。诚然,或许有一部分宏志阁业主仍想居住自己原来的居所,另一部分业主则因为各种原因不想留下来,政府昨天的口径显示其保持开放态度。事实上,宏福苑的《公契》原本的权责划分是以8座大厦为基础,火灾后《公契》以至地契都需要修订,重新厘定宏志阁业主的管理责任及业权摊分,相信工作组正与律政司及合安研究如何处理。笔者建议合安协助组织宏志阁业主商讨有关事宜。

收购价提高约三分之一体现关怀

收购价格方面,政府现时提出的收购价(即按实用面积计算,未补地价单位每平方尺8,000元和已补地价单位每平方尺 10,500元)比1月提及的参考价格高出约三分之一(即按实用面积计算,未补地价单位每平方尺6,000元和已补地价单位每平方尺8,000元),体现了对宏福苑业主的特殊关怀和体恤。政府预计收购方案涉及68亿元,宏福苑援助基金可覆盖28亿,估计仍需补贴约40亿元公帑。

“原址重建”因极大的法律不确定性与时间成本并不可为

笔者认同工作组对“原址重建”方案的分析,当中确实会涉及极大的法律不确定性与时间成本。早于立法会辩论的发言,笔者已强调在产权未能统一的情况下如何拆卸和重建宏福苑,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包括产权未能统一下屋苑公用部分的处置权、保险保障范围、保险赔偿金归属和使用权等均涉及复杂法律问题。参考英国Grenfell Tower 2017年惨剧,事故近9年后才动工建设纪念场所;可见原址重建确实有其难以推进的现实情况。有见及此,笔者理解并支持政府不提供“原址重建”方案。

总结

受影响的宏福苑业主痛失家园,遭受重大损失,其生活困境值得社会理解和支持,总体而言,政府的方案让受灾家庭基本上有能力重置长远居所。虽然涉及公帑,但笔者认同政府所言,今次不幸事件属于“特别中的特别”个案,不会构成先例。(本文作者是执业律师、香港立法会议员简慧敏)(本文是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媒体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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