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岁男孩偷偷文身家长报警 法院判了
【14岁男孩偷偷文身家长报警 法院判了】2026年2月11日,江苏无锡。14岁少年小孙瞒着家长,偷偷前往新吴区某文身店,在手臂和胸口纹上了大片图案。事后,小孙因他人异样眼光产生心理负担,甚至不敢上学。家长发现后报警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文身店未履行年龄核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承担70%赔偿责任,家长因监护缺位承担30%责任,最终文身店赔偿共4600多元。
2025年2月,14周岁的小孙来到新吴区某文身店,先后两次共花费950元进行文身。店内人员既未询问小孙年龄,也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直接为其在手臂和胸口处纹上了大片图案。小孙家长偶然得知其文身后,立即报警讨要说法。由于文身带来的异样眼光,小孙产生了厌学情绪,不敢走进校园。家长随后带小孙前往医院进行了一次激光清洗,花费1703.65元。经咨询医生,后续还需要进行少则七八次、多则十几次的清洗,且清洗过程十分痛苦。因与文身店协商不成,小孙诉至法院,要求文身店返还服务费、赔偿清洗文身的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新吴检察院得知小孙的情况后,决定支持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生理角度看,文身是对身体的侵入伤害,且复原难度大,具有不可逆性;从社会角度看,文身将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和职业选择产生影响。因此,文身显然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小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身这类具有生理和社会双重影响的身体权益处置行为并不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其未经父母同意与文身店达成的口头文身合同,事后其父母拒绝追认,故双方之间的文身合同无效,文身店应向小孙退还已收取的文身费用950元。
根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店作为服务提供者,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即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过错明显,应承担70%赔偿责任。小孙父母未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致使小孙先后两次前往文身店文身,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30%赔偿责任。即文身店需赔偿小孙医疗费损失1192.5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小孙后续清洗文身的医疗费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此案判决再次明确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文身行为具有易感染、难复原、易被标签化及就业受限等特质,明显超出未成年人可独立判断的范畴,不属于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无论未成年人是否“自愿”,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文身行为均属无效。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文身店作为专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文身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人格发展的潜在风险,并负有审慎核实顾客年龄的法定义务。文身店未经核实、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这起案件也警示文身行业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履行身份核查义务,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