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单日如厕6小时21分钟被解雇
【员工单日如厕6小时21分钟被解雇】2026年1月底,两则关于“如厕”的劳动争议判决登上了热搜榜,迅速引发了社会对“合理需求”与“带薪摸鱼”的热烈讨论。一边是江苏南通某电路公司,面对一个“常驻”卫生间的员工,果断出手。法院查明,这位刘姓员工在一个月内11次长时间滞留在卫生间,单日最长停留时间竟达6小时21分钟。他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20余万元,未获支持后又将公司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刘先生的行为已远超合理生理需求,更与其岗位职责所需相悖,构成了擅离岗位。根据该公司规定,这类行为累计视为旷工达6天,属于严重违纪。法院因此判决公司解雇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另一边是北京某食品公司,将一名值班时因腹痛如厕仅3分钟的员工李某解雇。李某认为此举违法,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赔偿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法院认为,李某因突发身体状况短暂离岗,属于正常生理现象,且他提前联系了同事顶岗,尽力避免了岗位空置。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李某支付6万余元赔偿金。
两起案件,相似起因,迥异结局。这让无数上班族心头一紧,又有些困惑:“难道以后上厕所都要掐表报备?”
同为“如厕离岗”,判决为何天差地别?法律专家指出,关键在于是否超出了“合理”的边界,而这把尺子衡量的是三个方面。
首先是时长与频率。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主任时福茂分析,正常生理休息具有短暂、即时的特点,符合一般人的普遍认知。像南通刘某单日累计数小时、月内高频次的长时间滞留,无疑“远远超出了人体正常生理代谢所需的时间范畴”,与合理的生理需求难以关联。
其次是主观意图与程序。“核心区分在于主观意图和行为合理性。”时福茂强调。正常休息是出于身体客观需求,并无逃避工作的想法。而刘某的行为,在法院看来,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卫生间履行工作职责,属于典型的以生理需求为名、行逃避工作之实。同时,他没有履行任何告知或请假程序。相比之下,北京李某提前沟通同事顶岗的行为,则体现了其履行工作义务的诚意。
最后是岗位的特殊属性。北京盈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清鑫补充,一些对在岗连续性要求极高的特殊岗位,如消防中控员、救生员等,即使是短暂离岗也可能带来重大安全隐患,因此对离岗的报备要求更为严格。而普通岗位,则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给予员工一定的灵活空间。
两起案件也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一些企业为防范“带薪摸鱼”,制定了诸如“上厕所限时”、“离岗需报备”等规定,甚至对超时行为进行处罚。对此,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表示,企业虽有用工自主权,但其规章制度必须满足“内容合法合理”与“程序合法”两大条件。如果规定缺乏科学依据,严重影响了员工的合理生理需求,就可能因不合理而被认定无效。
如何在保障企业正常管理秩序与尊重员工基本权益之间找到平衡?专家们给出了建议。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制定更为人性化、可执行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合理生理需求和突发健康问题给予必要包容,并保障员工的申诉权利。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应恪守诚信履职的基本原则。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均昌提醒,若因身体原因确需长时间离岗,应主动、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这既是对工作的负责,也是对团队协作的尊重。
员工的休息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即便在工作日内,用人单位也应安排适当的间歇时间,满足员工就餐和短暂休息的需要。一味追求效率、忽视员工基本权益的管理方式,不仅难以持久,更可能引发类似劳动争议,最终损害企业发展。
南通刘某案中,法院的判决核心并非单纯计算时间,而是认定其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缺乏诚信的“怠工”或“变相旷工”。这种行为严重侵蚀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最基本的信任基石。
在职场中,信任是最宝贵的无形资产,一旦受损,往往难以修复。它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放心地将任务交付,而劳动者也能在合理的自由空间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当这份信任被“带薪摸鱼”之类的行为消耗,随之而来的只能是日益严苛的监控、繁琐的流程和低效的内耗。
江苏与北京的两份判决,像一面镜子,映照出职场中权利与义务的天平。它清晰地告诉我们,法律既坚决捍卫劳动者满足合理生理需求的正当权利,也绝不容忍任何借机逃避劳动义务、破坏职场诚信的行为。
对于企业和员工而言,真正的“双赢”之道或许在于:企业多一些基于信任的管理智慧与人文关怀,员工多一份对职业的敬畏与诚信自律。毕竟,一个健康、高效的职场生态,远比纠结于卫生间里的分秒秒更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