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也不用纠结“扶不扶”了
【再也不用纠结“扶不扶”了】1月13号,在卫健委发布会上,发言人介绍,根据《民法典》第184条,自愿紧急救助造成损害,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之后再也不用纠结“扶不扶”了。这句话,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宣读,更是给全社会的一剂“强心针”。它宣告了那个“想救不敢救、救了反被讹”的荒诞时代,正在从根基上被撼动。“扶不扶”之所以能成为一个全民性的社会之问,有其深远的历史根源。时间回溯到2006年,南京发生了一起影响深远的案件——彭宇案。在此案一审判决中,法官的一句“按常理推断”,让助人者陷入自证清白的困境。尽管案件最终以和解告终,但其产生的“涟漪效应”却持续蔓延。此后,类似的“扶老人被讹”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每一次相关报道都像一块投入水面的石头,在社会心理的池塘中激起“好人难当”的阵阵涟漪。这种社会焦虑逐渐演化成一种集体性的行为退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先拍照取证再施救”成为了许多人的无奈选择。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在现实风险面前变得如履薄冰。人与人之间最朴素、最宝贵的信任感,在这种持续的社会讨论中被不断磨损。面对“扶不扶”带来的社会信任危机,法律必须做出回应。《民法典》的编纂和实施,为这一难题提供了根本性的解决方案。其实,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就已经开始尝试为善意救助者“松绑”。例如,早在2013年,《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 就率先出台,明确提出了“诬告陷害救助人要担责”的原则。此后,多地也相继出台了类似规定,试图在司法实践中为救助人“撑腰”。
但这些地方性法规效力有限,且标准不一。直到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自愿紧急救助免责”的原则。该条款的核心要义非常明确:只要救助人是出于善意,且情况紧急,即使救助过程中因经验不足、操作不当等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损害,救助人也不需承担民事责任。从地方探索到国家立法,“扶不扶”问题在法律层面终于有了一个清晰、统一且有力的答案。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一部良法,如果只停留在纸面,无法深入人心、成为行为指南,其社会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国家卫生健康委在2026年1月13日新闻发布会上的重点说明,正是推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从法律条文走向社会共识的关键一步。
为什么是卫健委来强调这个问题?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量需要紧急救助的场景都与健康和生命直接相关。突发心梗、中风、意外摔伤、交通事故……这些在公共场所最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恰恰是最需要路人第一时间伸出援手,却又最容易被“扶不扶”顾虑所阻挠的。
卫生健康部门的官方重申,具有特殊的权威性和导向性。它不仅仅是在普法,更是在向社会传递一个强烈的信号:鼓励施救、保护善举,是医疗卫生事业和相关公共政策坚定不移的价值取向。这种来自主管部门的明确背书,极大地增强了法律的现实感和可信度,有助于消除公众心中最后的疑虑。
在欣喜于“好人法”撑腰的同时,也需要对法律条文本身有清晰、准确的理解,避免走入新的误区。首先,“善意”是前提。救助人必须是出于帮助他人的目的,而非别有用心或恶意伤害。这是适用免责条款的道德基础。其次,“紧急”是关键。救助行为必须是在情况危急,受助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面临现实、紧迫危险时实施的。对于非紧急情况下的普通帮助行为,法律有其他的调整规范。
再者,“免责”有边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免除的是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的损害责任。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如果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造成损害,例如在救助过程中明显违背基本常识、采取极端错误方式导致严重后果,则可能不适用免责条款。此外,公众需明白,法律保护的是救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害”责任,但不意味着救助人有法定的义务必须施救。见义勇为依然是高尚的道德选择,而非强制的法律义务。
法律的完善只是第一步。要让“毫不犹豫地扶”真正成为社会常态,还需要一系列社会配套措施的协同推进。一方面,要持续加强普法宣传。卫健委的发布是一个极好的开端,后续需要通过社区宣传、学校教育、媒体解读等多种形式,让“好人法”的内容和精神家喻户晓,让人们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正确行使救助行为。
另一方面,可以探索建立社会性的救助保障和奖励机制。例如,一些地区尝试设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对在救助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的好心人给予医疗救助和物质奖励;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施救者的意外保险产品;在医院等机构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救治因施救受伤的人员。这些措施能从经济和社会层面为善行再添一层保障。
最后,对于极少数诬告陷害救助人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惩处。不能让“好人流血又流泪,恶人偷笑又得利”的悲剧重演。只有让诬陷者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才能从根本上净化社会风气,重塑“好人有好报”的朴素信念。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明确,以及卫健委在发布会上的郑重宣示,标志着“扶不扶”这道缠绕社会多年的道德选择题,终于迎来了一道清晰的法律必答题。它的意义,不仅在于为个体善行提供了坚实的免责盾牌,更在于为国家层面的价值取向确立了无可置疑的坐标。当法律的刚性保障与社会治理的柔性支撑相结合,我们便有机会重塑一个“善行受保护、恶举遭唾弃”的公共空间。一个社会的文明高度,最终不是用摩天大楼来丈量,而是用人与人之间毫无保留的信任与毫无畏惧的善意来标定。从此,“扶不扶”不应再是令人迟疑的诘问,而应成为我们毫不犹豫的共同行动——因为每一次伸手,托举起的不仅是一个需要帮助的生命,更是整个社会向善的信念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