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闪婚闪离”要返还彩礼吗
【“闪婚闪离”要返还彩礼吗】2026年1月9日,一则看似普通的社会新闻冲上热搜,标题里的“闪婚闪离”四个字,却精准触动了现代婚姻中无数人的敏感神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桩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一对男女经人介绍,仅相识3天便登记结婚,婚后10余天女方即借故离开、拒绝共同生活,最终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全部20万元彩礼。
这起极具代表性的案件,连同最高法同步明确的“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也具有彩礼性质”等新规,共同回答了那个困扰许多人的现实问题——当婚姻以“闪电”般的速度开始又结束时,曾经付出的“彩礼”该何去何从?
答案的核心,在于区分婚姻是“目的”还是“手段”。法律所保护的,是以建立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为真正目的的婚姻结合。在上述案件中,虽然形式上的结婚登记已经完成,但双方“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未能形成实质性的家庭生活。法院综合案情后支持了男方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的请求,正是基于这一基本判断。
从实践中看,若一方存在 “借婚姻索取财物” 的行为,即便结了婚,彩礼也需返还。此前公布的另一则典型案例中,一名女性在四年内涉及三起离婚纠纷,每次都是短时间内“闪婚”并收取高额彩礼,且婚后不久便分居。这种行为模式足以让法院认定,其动机并非缔结婚姻,而是索取财物,因此判决其返还全部彩礼。最高法明确指出,如果索取财物的行为严重到构成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哪些财物算“彩礼”?最新典型案例对此作出了与时俱进的界定。除了传统的礼金和“五金”外,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也被明确为具有彩礼性质。例如,在一起案件中,男方为女方支付购车款,前提是女方承诺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这笔钱就被认定为彩礼,在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后,女方需返还部分款项。这解决了当前因婚前大额经济往来而产生的普遍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婚前赠与都能被视作彩礼。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比如为表达爱意的小额转账、共同生活的开销、在特殊节日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礼物等,则属于增进感情的情谊行为,一般不予返还。法律对此有着清晰的区分,旨在平衡双方利益,不鼓励将感情中的普通付出在分手后“秋后算账”。
对于没有登记结婚但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况,法院的考量则更为全面。在另一则案例中,一对男女按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四年,还育有一女。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未予支持。其核心理念是,法律既不鼓励借婚姻敛财,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可随意撤销的“投资”。当双方已建立起实质性的家庭共同体,特别是女方有孕育子女、经营家庭等付出时,一味要求返还彩礼有失公平。
感情与财产的交织,始终是婚姻中最复杂的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这些典型案例,旗帜鲜明地反对将婚姻工具化、将彩礼视为“快进快出”的投资品。其目的不仅是统一裁判尺度,更是向社会传递明确的价值观: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无论形式如何“新潮”,法律的底线始终在于保护诚信、公平,以及那份对婚姻最本质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