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起 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
【今年起 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起,一项与个人交易密切相关的税收新规正式生效。根据同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当自然人(个人)发生应税交易时,向其支付款项的境内单位,依法成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这意味着,过去主要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征管模式发生了重要转变,单位将承担起为个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责任。
这一变化的出台,背景是为保障国家首部《增值税法》的有效施行。作为覆盖国民经济全行业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的制度完善意义重大。长期以来,对于自然人提供的劳务、授课、咨询等服务,税务征管存在一定挑战。当个人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并取得报酬时,以往需要个人前往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税款。这一流程不仅给不熟悉税务操作的个人带来不便,也可能因征管成本高、税额相对较小,导致部分个人并未完成合规的纳税申报。
《条例》引入的“支付方代扣代缴”机制,正是为了优化这一环节,旨在加强税收征管。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田志伟指出,这一创新举措将大幅减少自然人的开票成本,并有效缓解因个人不配合导致支付方无法取得合规发票的困境。简而言之,未来企业支付给专家的授课费、支付给个人的设计费、技术服务费等,企业不仅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需要一并代扣代缴其中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这与此前已对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平台从业人员实施的“反向开票”政策一脉相承,形成了更为严密的征管组合。
不过,加强征管的同时,国家对个人及小微经营者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然延续,并在《条例》中得到明确和规范。自然人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例如,对月销售额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减按1%的征收率缴纳。同时,对于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例如,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同样免征增值税。这些规定保障了大多数小额、零星交易个人的税收负担不因征管方式改变而增加。
《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在法治化、规范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一步。对于广大企事业单位而言,这意味着在日常经营中,尤其是在支付各类个人劳务报酬时,需要更新财务流程,主动履行扣缴义务,以防范潜在的税务风险。对于个人而言,尤其是经常提供服务的自由职业者,虽然纳税环节前移至支付方,但仍需关注自身的整体收入情况,确保合规享受税收优惠。可以预见,随着这一征管新规的全面落地,增值税的征收将更加规范,税收公平和市场秩序将得到进一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