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一地空置房物业费减30%系谣言
【四川一地空置房物业费减30%系谣言】近日,一则消息在四川德阳的网络社交平台和部分业主群中悄然流传,并迅速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该消息声称,根据一份名为《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编号:德市发改发〔2018〕240号)的相关规定,经业主书面说明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的空置住房,其物业服务费可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换言之,空置住房的业主可以享受高达30%的物业费减免。对于许多拥有未入住或长期未使用房屋的业主来说,这无疑是一个令人振奋的好消息,然而,它的真实性却被打上了一个巨大的问号。
1月4日,面对愈演愈烈的传言,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负责人通过媒体给出了明确的官方回应,这盆“冷水”瞬间浇灭了人们刚刚燃起的希望。该负责人郑重澄清:经过严肃核查,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两部门从未联合印发过网传的这份“德市发改发〔2018〕240号”文件,该文件及其所描述的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条款均属于不实信息。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也确认,并未收到过任何关于减免物业费的相关文件。
官方辟谣之后,真相也随之浮出水面。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一步明确表示,目前德阳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中,并不存在对空置房屋物业费统一减免30%的规定。广大业主需要认清一个基本事实: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均没有对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设定专门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那么,物业费究竟该如何承担呢?官方的指引指向了清晰的法规与合同。德阳市相关部门援引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交付的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已按约定交付的物业,费用按约定承担;因未达交付标准而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用同样由建设单位承担。更为根本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这意味着,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其成本并非完全与单一住户的即时使用情况挂钩,只要物业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公共区域维护、安保、清洁等服务,业主便负有缴费义务。
这一事件虽然被证实为谣言,但它之所以能迅速传播并引发热烈讨论,恰恰反映了当前社会中一个普遍存在且备受关注的现实议题——空置房物业费的负担问题。在人口流动频繁、部分家庭拥有多套房产的背景下,许多业主认为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并未完全享受物业服务,却需承担全额费用,这构成了不小的经济压力,甚至可能导致缴费意愿降低,影响社区和谐。因此,关于空置房物业费应适当减免的呼声和建议,近年来在各地时有出现。一些网友在评论中也直言,“空置就应该减免物业费”。
然而,美好的愿望不能依靠未经证实的传言来实现。德阳市发改委和住建局在辟谣的同时,也向广大业主发出了重要提醒:相关政策信息应以德阳市两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切勿轻信和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此外,如果业主对物业费的收取存在疑问或争议,首先应查阅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属地街道社区及住建部门进行咨询。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起“空置房物业费减免30%”的谣言事件,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公众的合理诉求与信息真实之间的张力。它提醒我们,在信息时代,面对任何看似“利好”的消息,保持一份审慎和求证的精神至关重要。解决空置房物业费这类涉及广泛民生的复杂问题,需要的是建立在真实信息基础上的理性讨论、科学的政策研究,以及合法合规的决策程序,而非一场始于谣言的集体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