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取170万银行门口遭抢被打成重伤
【男子取170万银行门口遭抢被打成重伤】2024年7月2日,河南郑州中国农业银行中牟白沙支行发生一起持枪抢劫案,客户倪先生在取出170万元现金后,于银行门口遭歹徒王某某袭击,双方缠斗近20分钟,最终倪先生虽保住现金,但面部中枪、左眼失明,留下8米长的血迹带。而更令人心寒的是,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目睹全程却未报警或施救,法院最终仅判银行赔偿7.3万元——这起案件不仅暴露了银行安保的致命漏洞,更引发公众对“生命与金钱孰轻孰重”的灵魂拷问。24年7月2日,倪先生提前预约大额取款,当日从银行取出170万元现金,装入行李箱后走向路边汽车。歹徒王某某因生意失败和期货亏损,提前数日在银行蹲点,专盯大额取款客户,确认目标后持自制枪支尾随。当倪先生准备上车时,王某某突然持枪袭击,试图抢夺钱箱。倪先生遭遇了惊心动魄的生死一刻——面部中枪后,他强忍剧痛,拼尽全力死死压住歹徒。两人在地面上疯狂翻滚、激烈撕扯,所过之处,一条长达8米的血迹带触目惊心。这场惊心动魄的缠斗持续了近20分钟,最终,王某某挣脱了倪先生的控制,骑上摩托车仓皇逃离。而此时的倪先生,已耗尽全身力气,瘫坐在血泊之中。
幸运的是,路过的群众迅速报警并呼叫了救护车。然而,这场劫难给倪先生带来了难以磨灭的伤痛。他面部遭受重创,左眼永远失去了光明。经专业鉴定,他的伤情被评定为重伤二级、八级伤残。而作恶的王某某,在案发当日就被警方迅速抓获,并于2025年2月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倪先生觉得,银行有责任保障客户从取款到上车落锁这一过程中的安全。可事发时,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目睹抢劫恶行,却“冷眼旁观”,既没有及时报警,也未上前制止,这种行为明显失职。于是,他提出了38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求,但法院最终仅判赔7.3万余元。
对此,农行客服表示,总行对于大额取现的安保工作,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引,具体措施需结合各个网点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涉事银行的领导对此事并未正面回应,当地银保监局已介入协调,但目前尚未得出最终结论。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银行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对可控范围内的安全事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律师指出,若银行未提供必要安保措施,且工作人员目睹犯罪未采取行动,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认为,银行虽存在安全保障瑕疵,但主要责任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体现“重刑事轻民事”的裁判逻辑。
倪先生的遭遇并非偶然,而是银行安保体系多重漏洞的集中爆发!首先,大额取现无专属安保流程。倪先生提前预约取款170万,但银行未提供任何护送、警戒或隐蔽取款服务。农行客服称“总行无明确指引”,将责任推给网点自主决定,导致高风险业务缺乏统一标准。对比国际惯例,美国银行对大额取现会安排武装押运或隐蔽通道,香港银行甚至要求客户提前申报取款路线,而国内银行却仍停留在“口头提醒”阶段。
其次,监控与保安形同虚设。歹徒王某某提前数日蹲点,银行竟未通过监控发现异常;抢劫发生时,保安未出手制止,工作人员未报警,暴露出应急预案的彻底失效。2016年广州某银行抢劫案中,保安因“未佩戴装备”被判承担10%责任,而此次银行连最基本的“报警义务”都未履行,安保责任几乎归零。
第三,“重刑事轻民事”的裁判逻辑。法院认为银行“存在瑕疵但非主要责任”,将90%责任归于歹徒。这种逻辑看似合理,却忽视了银行作为经营场所的主动防御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银行若未提供必要安保措施,即使犯罪系第三人所致,仍需承担补充责任。7.3万元的赔偿,远不足以覆盖倪先生终身残疾的损失,更无法弥补公众对银行安全感的信任崩塌。
倪先生的悲剧并非孤例,近年来多起银行抢劫案揭示了相似的安保漏洞:2016年广州天河银行抢劫案:歹徒持刀抢劫取款客户,保安因“未携带警棍”被判赔偿5万元。法院认定银行未提供足够防护装备,存在过错。2018年上海浦东银行劫持案:客户取款后被劫匪尾随至停车场,银行未安排护送,导致客户被刺伤。银行最终赔偿12万元,但公众质疑:为何高风险业务无配套安保?2020年深圳某银行枪击案:歹徒持仿真枪抢劫,保安因“未接受过实弹训练”不敢上前,客户中弹身亡。银行被判赔偿20万元,但家属指出:“如果银行提供武装押运,悲剧本可避免。”
这些案例的共同点在于:银行将安保责任简化为“监控+保安”,却忽视了针对高风险业务的主动干预措施。当客户成为犯罪目标时,银行的“冷眼旁观”无异于将公众推向危险边缘。
银行安保的升级刻不容缓,需从三方面入手:第一,建立大额取现分级防护制度。对超过50万元的取现业务,强制要求银行提供护送服务、隐蔽取款通道或武装押运。参考美国《银行安全法案》,高风险业务必须配备至少两名武装安保人员。
第二,强化保安实战能力与应急预案。保安需定期接受防暴训练,配备非致命武器(如电击枪、辣椒喷雾);银行应制定“抢劫发生时1分钟响应机制”,明确报警、疏散、制服歹徒的流程。
第三,法院应突破“重刑事轻民事”的惯性,明确银行安保瑕疵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例如,若银行未提供护送服务导致客户被抢,可判定其承担30%-50%的赔偿责任,倒逼银行主动升级安保。
倪先生用左眼失明的代价,换来了对银行安保体系的血色质问。当170万现金成为“致命诱饵”,银行不能仅以“制度未明确”推卸责任,更不能用7.3万元的赔偿敷衍生命。安全是金融服务的底线,而非“可协商的附加项”。唯有从制度到执行全面升级,才能让银行门口不再成为犯罪的“狂欢场”,让公众取款时无需赌上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