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被恶犬撕咬致死 家属索赔50万元
【老人被恶犬撕咬致死 家属索赔50万元】2025 年 11 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引人关注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名八旬老太凌晨擅入鱼塘,被两条恶霸犬撕咬致死,家属向犬只饲养人及鱼塘管理者索赔 50 余万元。法院判决认定禁养烈性犬伤人,饲养人与管理人应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这起悲剧发生在上海浦东新区一处由老祁和小祁父子承包经营的乡间鱼塘。事发当天早上八点,小祁像往常一样前往鱼塘喂鱼换水时,在犬只饲养区域看到了触目惊心的一幕:两条被单独圈养的恶霸犬嘴角带有血迹,不远处的地上躺着一位老人,身边还有一个装有粽叶的布包。小祁当即报警,警方到场后确认老人已经死亡。经查,死者为年近八旬的陈老太,其主要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系烈犬撕咬所致。这一悲惨发现拉开了一场关于责任归属的法律争议。
根据警方提供的监控资料,悲剧发生当天凌晨五点,陈老太起床在村中散步。她步行至祁家承包的鱼塘附近,于五点三十分许向鱼塘深处行走,随后便从监控画面中消失。鱼塘外围安装有铁丝网并开设有四道大门,水面长有粽叶,这些粽叶可能成为了吸引陈老太进入鱼塘的原因。谁也没想到,这次普通的凌晨散步,竟会以如此悲惨的方式结束。陈老太的身影从监控中消失的那一刻,也成为了她生命的最后轨迹。
经调查,咬死陈老太的两条恶霸犬系申先生所有。申先生通过网上联系到提供犬只寄养服务的老祁,先后两次将这两条恶霸犬寄养在其鱼塘边上。涉案的两条恶霸犬因性格凶猛,被单独关在鱼塘最里面的一道门后区域内。然而,祁姓父子在鱼塘内寄养犬只时,仅对第一道大门上锁,圈养恶霸犬的区域仅装插销却不挂锁,既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安排专人看管。这一系列安全管理漏洞,为悲剧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事发后,浦东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陈老太家属与寄养管理人祁姓父子、犬只饲养人申先生进行调解。老祁与家属达成协议,支付 20 万元赔偿款,家属承诺不再就此事追究祁姓父子其他任何责任。但申先生一方未同意调解方案,家属随后将申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约50 万元,并支付律师费损失 3 万元。法院依法追加祁姓父子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一场关于生命价值的法律较量正式展开。
庭审中,各方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责任展开辩论。申先生辩称不认可陈老太死亡与犬只撕咬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认为事发时犬只由祁姓父子管理,寄养流程合规合法,还提出陈老太系蓄意进入鱼塘偷摘粽叶,自身存在故意行为。但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明确将恶霸犬纳入禁养烈性犬目录,申某饲养禁养犬本身存在过错;祁姓父子作为寄养管理人,未尽到妥善看管义务,导致犬只伤人;而陈老太擅自进入封闭管理的鱼塘区域,自身也存在一定过失。
法院最终认定,禁养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责任认定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因祁姓父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辩护权利,结合原告合理损失 50 余万元,由三被告赔偿原告90% 及原告律师费 1 万元。扣除老祁已支付的 20 万元,判决申先生赔偿原告 30 万元,祁姓父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老太家属自愿承担 10% 损失。
本案判决体现了对禁养烈性犬伤人的特殊法律规制。根据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这意味着他们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
这起悲剧再次引发社会对动物饲养管理和公共安全关系的深思。一方面,饲养禁养犬种本身违法;另一方面,动物寄养管理存在重大疏漏;同时,个人擅自进入受限区域也警示人们需增强安全意识。每一起动物伤人事件都是对公共安全管理的一次警示,如何在尊重个人饲养爱好的同时保障公共安全,值得整个社会持续探讨和完善。
一条生命的逝去,最终以50 余万元的赔偿画上句点。这起悲剧警示我们:饲养动物必须恪守法律底线,管理场所务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个人也应自觉规避风险区域。判决之外,更值得思考的是如何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 无论是犬只饲养人、场所管理人还是我们每个人,都应当从这份沉痛的判决中汲取教训,共同守护生命的尊严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