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部门: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买农房
【两部门: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买农房】11月11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三农”政策通气会,中央财办副主任祝卫东、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麦尔丹·木盖提、自然资源部总规划师魏莉华等出席会议,明确划定农村宅基地管理“两个不允许”红线: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及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这一政策重申,既是对法律底线的坚守,也是对农民权益的守护,更折射出乡村振兴战略下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层逻辑。此次通气会并非首次提出相关要求。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已明确“两个不允许”,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于1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遵守“八不准”要求 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中,也强调“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而在此次通气会上,政策表述进一步升级为“坚决落实”,并配套提出“虚假宣传整治”“全过程监管闭环”等执行细则。地方层面已迅速响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于4月转发通知,明确“不得以特殊资格权、村民决议等变相分配宅基地”;河南省政府5月发布的实施意见中,同样重申“两个不允许”。这种中央与地方的联动,标志着政策从纸面走向实践的全面落地。宅基地制度改革始终是农村“三块地”改革的难点。自2015年首轮33个县试点启动以来,关于宅基地流转的争议从未停歇。2018年,有专家呼吁“允许城市人下乡购买宅基地使用权”,但这一提议迅速被官方否决。农业农村部部长韩俊在2024年7月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这种否定性态度背后,是法律与现实的双重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集体成员身份为前提,城镇居民与退休干部因不具备成员资格,其购地建房行为天然缺乏法律依据。
政策禁令的出台,直指现实中存在的乱象。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城镇人员与农村居民私下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的现象,甚至有地方通过赋予退休干部“特殊资格权”变相批地建房。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俊杰指出:“若允许自由交易,社会主体下乡可能导致农民在短期利益驱动下失去土地,未来的生活保障将面临巨大风险。”
这种风险在广西大学农学院副教授唐小付的研究中得到印证。他通过实地调查发现,某些试点地区在引入资本发展乡村旅游时,因宅基地流转不规范,导致部分农民失去住所,被迫迁入集中安置区,既丧失了土地收益,又增加了生活成本。而“两个不允许”政策的严格执行,本质上是为农民权益加上“安全阀”,防止其在城乡融合中成为利益受损方。
政策并非“一刀切”禁止所有流动。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这一表述为闲置农房的合规利用指明了方向。
在浙江德清莫干山镇,村民将闲置农房改造为民宿,通过“公司+农户”模式实现年增收5万元;在四川成都郫都区,返乡创业者租用农房开设工作室,带动周边手工艺产业发展。这些案例证明,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闲置资源完全可以成为乡村振兴的“金钥匙”。
“两个不允许”政策的坚持,体现了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独特逻辑。与西方“私有化+市场交易”模式不同,中国选择在集体所有制框架内探索“三权分置”改革——落实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放活使用权。这种改革既避免了土地兼并导致的社会矛盾,又通过使用权流转激活了沉睡资源。
正如华东师范大学教授魏万青所言:“政策红线不是束缚,而是为更可持续的发展铺路。”当城镇资本以合规方式参与乡村建设,当退休干部以技术、管理经验反哺农村,乡村振兴的活力将得到更充分的释放。
此次通气会还释放了其他重要信号:土地经营权流转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严禁下指标强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将有序推进。这些政策组合拳,共同构建起“稳定+流动”的土地管理框架。站在乡村振兴的历史坐标上,“两个不允许”不仅是法律底线的重申,更是对“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践行。当每一寸土地都承载着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当每一次改革都守护着乡村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式现代化的乡村篇章,必将写下更加温暖的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