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不想叫“丽春” 多次改名被拒
【女子不想叫“丽春” 多次改名被拒】近日,广元市旺苍县一居民通过“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问政四川”的这条留言,将一场持续六年的改名争议推上热搜。这位29岁的女性因不满名字“丽春”,六年间四次前往派出所、两次提交材料申请改名,却均被旺苍县公安局以“理由不充分”驳回。事件背后,折射出姓名权法律保障与地方户籍管理细则之间的深层矛盾。女子的改名诉求始于2019年。她回忆,自小学起,“丽春”二字便成为同学嘲笑的源头——金庸小说《鹿鼎记》中“丽春院”的典故,让这个原本寓意美好的名字蒙上低俗色彩。“他们喊我‘丽春院姑娘’,甚至编顺口溜辱骂。”女子哽咽着说,长期的精神压力导致她出现社交恐惧,大学期间多次寻求心理辅导。2025年9月28日,女子第四次向白水派出所提交改名申请,附上自述材料与校园欺凌记录。然而,仅隔一日,申请便被驳回。户籍室工作人员的解释如出一辙:“系统审核显示‘丽春’无歧义,不符合《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变更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变更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然而,四川省2018年出台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五十四条却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仅在五种特殊情形下开放窗口,包括父母离婚、收养关系变更、姓名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等。
“‘丽春’是否存在歧义,不能仅从字面判断。”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指出,女子遭遇的嘲笑与心理伤害虽难量化,但已构成实质性损害。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进一步解释:“公序良俗的界定需结合社会认知,若姓名导致个体长期遭受歧视,应视为违背善良风俗。”争议焦点在于地方规程与上位法的冲突。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勇律师强调:“民法典未对改名设置前置条件,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限制。”事实上,类似案例早有先例:2020年安徽阜阳一名为“胜男”(谐音“生男”)的女子,因名字遭受校园欺凌申请改名被拒,当地政府最终以“未达严重程度”为由维持原判,引发公众对姓名权保障边界的讨论。
她的遭遇并非孤例。2024年,湖南郴州“00后”男子周景明在13个月内提交11次改名申请,成功将姓名改为“朱雀玄武敕令”后,又试图改回原名被拒。公安机关认定其“频繁改名扰乱户籍秩序”,最终驳回申请。而四川乐山一名谐音“旺财”的男子,却因提供同事嘲笑证据成功改名。
“改名不应成为‘运气游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涌指出,当前户籍管理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根源在于地方细则对“公序良俗”缺乏量化标准。例如,何为“严重歧视”?如何认定“心理伤害”?这些模糊地带导致执法尺度不一。
面对争议,旺苍县公安局已启动补救程序,要求张丽补充医院精神鉴定证明,承诺“资料齐全后通过申请”。四川省公安厅双基总队相关负责人透露,现行规程中与民法典冲突的条款正在修订,预计2026年出台新规,“将更注重公民实际诉求与法律精神的平衡”。
这场风波亦推动公众对姓名权的重新认知。在问政四川平台,相关留言量三日内激增2000余条,网友的评论获得高赞:“名字是父母给的礼物,但当它成为枷锁时,法律应赋予我们重生的权利。”
这名居民的案例,本质上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行政管理制度滞后之间的碰撞。一方面,民法典明确保障姓名变更权,体现了对个体尊严的尊重;另一方面,户籍管理需兼顾行政效率与社会秩序,防止改名滥用导致资源浪费。
“解决矛盾的关键在于细化标准、畅通救济渠道。”王涌教授建议,可借鉴司法实践中的“比例原则”,即当姓名对个体造成显著伤害时,优先保障姓名权;同时建立快速复议机制,避免公民陷入“证明-驳回-再证明”的循环。这名女子已前往医院进行心理评估。她望着诊室墙上“尊重与理解”的标语轻声说:“我不想要赔偿,只希望下次介绍自己时,能堂堂正正说出新名字。”这场跨越六年的改名拉锯战,终将推动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向更人性化、法治化的方向迈进。当法律条文从纸面走向生活,每一个人的姓名权,都应得到应有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