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内夫妻将可互查对方名下财产
【广东省内夫妻将可互查对方名下财产】10月1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一则公告,如同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在社会各界激起层层涟漪——《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通过与即将施行,尤其是其中夫妻可互查对方名下财产的规定,以及一系列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权益的条款,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这一新规的出台,不仅是法治建设在家庭和农村领域的重要推进,更是对公平、正义与平等价值观的有力践行。据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规定中,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多项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因就学、服役等理由被侵害;不得因结婚等理由被阻挠或强迫迁移户籍。妇女分户或离婚要求分割承包地,发包方应重签合同并办理变更。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离婚或丧偶,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问题往往是引发矛盾与纠纷的导火索。长期以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模糊认知,容易滋生猜疑与不信任,进而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广东新规明确夫妻一方持相关有效证件,可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这一举措犹如一把精准的手术刀,切开了横亘在夫妻之间的财产信息迷雾。
从法律层面看,它赋予了夫妻双方平等的知情权,是对婚姻关系中财产透明原则的深刻诠释。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处于双方的共同监督之下,任何一方都不应拥有对财产状况的“绝对隐私”。这种透明度有助于减少因财产隐瞒而导致的婚姻危机,促进夫妻之间的坦诚沟通与相互信任。例如,在一些离婚案件中,一方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来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新规的实施将有效遏制此类行为,为弱势一方提供法律保障,使婚姻中的财产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从社会层面分析,夫妻财产互查规定有助于营造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氛围。当夫妻双方能够在财产问题上做到公开透明,彼此尊重对方的权益,将减少因经济问题引发的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一个稳定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和睦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这一规定不仅关乎夫妻个体的利益,更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与进步产生积极影响。
在农村地区,妇女权益的保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广东新规针对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多项权益作出明确规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长期以来,农村妇女在就学、服役、结婚等情况下面临着诸多不公平待遇。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理由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导致妇女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新规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多项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因就学、服役等理由被侵害;不得因结婚等理由被阻挠或强迫迁移户籍。这一规定为农村妇女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使她们能够享受到与男性平等的权益。
在土地承包方面,新规要求妇女分户或离婚要求分割承包地时,发包方应重签合同并办理变更;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离婚或丧偶,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农村妇女在土地这一重要生产资料上的权益,避免了因婚姻变动而导致妇女失去生活保障的情况发生。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就是保障她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有助于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
此外,新规的实施还将促进农村社会的公平正义。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中,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保障农村妇女的权益,打破了传统的性别壁垒,为农村妇女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有助于激发农村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同时,这也将促进农村社会的文明进步,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包容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