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被烟花击中离世 嫌犯未成年
【男孩被烟花击中离世 嫌犯未成年】2024年2月12日,河南尉氏县彩虹桥,一场本应欢庆的春节烟花,让两个家庭的命运彻底改变。2024年2月12日晚8点18分,河南省尉氏县彩虹桥东南角的草地上,不满14周岁的刘小宇(化名)燃放了一支“狼嚎”烟花。烟花隔河斜飞,窜至90米外的人群中爆炸,一名10岁男孩被击中后脑,经抢救无效五天后离世。这起发生于大年初三晚上的悲剧,随着受害者家属发出“寻找目击证人”的求助信息而引发广泛关注。2024年3月18日,警方以嫌疑人未满14周岁为由不予立案。2025年7月31日,尉氏县法院一审判决刘小宇及其监护人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发生在尉氏县北郊的彩虹桥,这里当时是当地居民燃放烟花的聚集地。案发当晚,王先生带着家人在彩虹桥东北角的摊贩处购买小吃时,他的儿子不幸被烟花击中。“我看到有火花蹦出来,就抱着女儿躲了一下。之后听到妻子喊叫后,发现儿子仰面躺在地上,后脑勺部位插了一根烟花塑料头。”王先生回忆道。由于现场人多嘈杂,四周都在燃放烟花爆竹,多数人并未意识到有孩子被烟花击中受伤。
孩子受伤后,现场执勤的交警立即开警车将他们一家紧急送往医院。相关病历信息显示:伤者枕骨中断、凹陷约14mm,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当晚,孩子就被转院至开封市淮河医院救治。然而,由于伤势过重,这名10岁男孩在5天后不幸离世。
案件侦破工作因现场环境复杂而面临巨大挑战。尉氏县公安局一位副局长介绍,案发时以彩虹桥为核心的周边区域估算超过5000人,“人挨人,人挤人”。加之彩虹桥刚通车不久,案发时桥上还未安装监控设施,给警方侦破案件增加了难度。转机出现在事发一周后的2月19日,一位12岁的男孩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局配合调查,详述了他在彩虹桥东南角看到有人燃放“狼嚎火箭”的情况。
根据警方调查,2024年2月12日晚8点18分,刘小宇在尉氏县彩虹桥东南角的草地上燃放“狼嚎”烟花。尉氏县警方于2024年5月30日进行的“侦查实验笔录”显示,彩虹桥东南角到对岸受害人被炸伤的事发地点直接距离为90米。在笔录中,刘小宇称,他当时将“狼嚎火箭”斜插在彩虹桥东南角的地上,对着河北侧点燃。他看到“狼嚎火箭”飞到河对面人群炸了,并且还有人喊,但没听清喊什么。
2024年3月15日,邢庄乡派出所将案件移交给刑侦大队办理。3天后,尉氏县刑侦大队做出不予立案报告书,理由是嫌疑人未满14周岁,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决定经尉氏县委政法委集体研究决定,并由尉氏县公安局盖章批准。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
2024年4月2日,邢庄乡政府向尉氏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小宇及其监护人支付此前垫付给受害者家属的赔偿款60万元。受害者家属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经过庭前会议、开庭审理、补充问询和新证据质证,历时1年零3个月,尉氏县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受害者的损失为95万元,判处刘小宇及其家属承担40%的赔偿责任,邢庄乡政府因未全面履行管理职责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受害者监护人未谨慎履行监护责任承责10%。
尉氏县法院参与审理该案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民事案件考虑到高度盖然性,该判决结果是合议庭根据目前在卷的所有证据综合评判的。法院认为,刘小宇在公安机关询问时承认其购买并燃放“狼嚎烟花”炸到人了。刘小宇两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均在其父亲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刘小宇父母提交的录音、照片等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尉氏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确定刘小宇为燃放“狼嚎”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嫌疑人的证据具有唯一性。
目前,刘小宇家属已提起上诉,该案二审将于2025年10月13日开庭审理。刘小宇父亲称,被诉后,他委托律师从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卷材料中发现,证据不能证实刘小宇曾燃放“狼嚎”。他还表示,刘小宇自身的证据存在矛盾,证人之间的口供也不能相互印证。尉氏县法院工作人员回应称,不同于刑事判决,民事判决考虑高度“盖然性”,认为刘小宇是侵权人的可能性大于他不是侵权人的可能性。这起悲剧的发生,让两个家庭陷入了无尽的痛苦之中。一个家庭永远失去了心爱的孩子,另一个家庭则面临着法律的审判和道德的谴责。
“刑事责任的豁免并不意味着行为的‘零后果’。”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法律会通过民事诉讼追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2025年10月13日,这场持续了近两年的案件将迎来二审开庭,两个家庭的命运将继续牵动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