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考古新发现:明代石刻写禁止早婚
【四川考古新发现:明代石刻写禁止早婚】近日,四川考古界迎来重大发现:在广安市前锋区大良城遗址、阆中市龙泉镇及通江县得汉城村,三处明代摩崖石刻相继出土,内容均涉及“禁止早婚”的官方法令。这些刻于万历年间的石刻,不仅揭示了明代社会对早婚问题的治理智慧,更成为研究古代婚姻制度、地方行政与军事防御的珍贵实物证据。
在大良城东门外右侧的崖壁上,一块高1.56米、宽0.74米的石碑静静矗立。碑文以楷体阴刻,内容为:“都察院示谕军民人等知悉,今后男婚须年至十五六岁以上方许迎娶,违者父兄重责枷号,地方不呈官者,一同枷责。万历九年十一月吉,分巡道刻石,守御所奉镌。”这块刻于1581年的石碑,是明代政府禁止早婚的直接证据,也是目前发现的广安守御千户所存在的实物证明。
无独有偶,阆中市龙泉镇原铁佛观村旁的巨石上,另一块摩崖石刻同样记录着相同内容:“察院示谕,军民人等知悉,今后男婚须年至十五六岁以上,方许迎娶!违者,父兄重责枷号,地方不呈官者,一同枷责。万历九年十一月吉,分巡道刻石。”两处石刻内容、年代高度一致,印证了明代万历年间对早婚问题的系统性治理。
而在通江县得汉城村,考古人员发现的明代石刻虽未直接涉及婚姻,但题刻者余城、朱导等官员的身份,与禁止早婚碑的“分巡道”落款形成呼应,侧面反映了明代地方行政体系对民生问题的关注。
明代初年,因元末战乱导致人口锐减,朱元璋曾颁布法令,鼓励早婚以恢复人口。史载“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甚至规定“民产子,可免除二年徭役”。然而,至万历年间,社会情境已发生剧变。
据《广安州新志》记载,明代四川早婚现象极为严重,“蜀中俗尚缔幼婚,娶长妇,男子十二三即娶”。这种习俗源于三重因素:其一,巴蜀地区战乱频繁,地多人少,早婚被视为增加劳动力的手段;其二,传统观念中“多子多福”的思想根深蒂固;其三,夫家将年长媳妇视为可支配的劳动力。然而,早婚带来的恶果逐渐显现:青少年身体素质下降、夭折率上升、家庭纠纷频发,甚至影响国家征兵与农业生产力。
“早婚本质上是将个体生命压缩为生产工具,忽视了人的发展需求。”四川大学历史系教授李明指出,“明代政府的禁令,是对这种异化现象的纠偏。”
三处石刻的选址颇具深意。大良城地处川东北交通要冲,是达州、巴中、南充等地通往重庆的咽喉;阆中龙泉镇位于古驿道旁,每日行人往来密集;得汉城则是南宋抗蒙军事要塞,现存城墙可追溯至宋淳祐五年。将禁令刻于交通枢纽与军事重镇,既可长期宣传普法,又能通过行商走贩将信息扩散至其他地区。
从行政体系看,禁令的颁布与实施涉及多重机构。都察院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发布法令;分巡道作为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广安守御千户所等军事单位则承担刻石与监督职责。这种“中央—地方—军事”三级联动机制,反映了明代对基层治理的精细化把控。
“禁早婚碑的落款单位从‘分巡道’到‘守御所’的变化,揭示了卫所制度与行政体系的交融。”广安市文物管理所所长刘敏分析,“大良城碑由守御所刻立,证明该地存在军户聚居,是明代卫所制度在川东北的实证。”
四百年后的今天,这些石刻依然引发深刻共鸣。在当代社会,早婚现象虽已罕见,但“内卷”“焦虑”等新问题,本质上仍是个体发展与社会期待之间的冲突。明代政府通过立法、宣传与行政监督治理早婚的经验,为当代社会治理提供了历史镜鉴:制度设计需兼顾人性与效率:明代禁令既规定最低婚龄,又通过“父兄连坐”“官员问责”确保执行,体现了法律刚性与社会责任的结合。信息传播需精准触达:将法令刻于交通要道,利用行商走贩扩散信息,这种“低成本、广覆盖”的宣传方式,对当今政策普及仍有启发。治理需回应民生痛点:早婚禁令的出台,本质是政府对人口质量、社会秩序的关切,提示当代治理者需始终以人民福祉为出发点。
当考古人员的毛刷轻轻拂去石刻上的青苔,四百年前的字迹依然清晰可辨。这些沉默的石头,不仅是历史的见证者,更是文明的传承者。它们告诉我们:一个社会的进步,不在于对个体的规训有多严苛,而在于能否为每个人的发展提供空间。
今日,当我们站在大良城的崖壁前,或驻足于得汉城的题刻旁,触摸的不仅是冰冷的石面,更是一个民族对生命尊严的永恒追求。从“禁早婚”到“促发展”,从“治民”到“育人”,这份跨越时空的治理智慧,终将化为推动社会进步的永恒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