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司机台风天当街驾车造浪被拘
【珠海一司机台风天当街驾车造浪被拘】9月24日15时22分,珠海斗门区江湾中路,一辆售价超百万元的绿色新能源越野车在积水路段反复冲浪,激起的水浪如海啸般冲破临街商铺的玻璃门和卷闸门。随着玻璃碎裂声与商户的惊呼交织,这场“台风天狂欢”最终以驾驶员李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收场。这起看似荒诞的事件,不仅暴露出极端天气下公共安全管理的漏洞,更引发社会对公民责任意识的深刻反思。当日13时许,超强台风“桦加沙”刚掠过珠海,全市仍处于防台Ⅰ级响应状态。斗门区井岸街道金湾中路因排水不畅形成深达半米的积水区,临街商铺为防范台风已用沙袋加固门窗。然而,64岁的驾驶员李某某却驾驶越野车在此路段来回冲浪,目击者拍摄的视频显示:车辆以40公里时速冲过积水区,激起近2米高的水浪,伴随路人“海浪来了”的惊呼,某茶叶店卷闸门瞬间被冲至变形,玻璃碎片如雨点般砸向店内冰柜。“他像疯了一样来回三次!”附近商户王女士回忆,自己试图拦截车辆时,李某某竟摇下车窗大笑:“这才刺激!”据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通报,事件造成8家商铺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超50万元。某酒行老板痛心道:“整面玻璃墙被冲垮,200瓶茅台酒浸水报废,台风没打倒我们,却被‘人造海啸’毁了。”事件发酵后,珠海警方迅速行动。9月24日15时22分接警后,民警通过车牌号锁定车辆位置,于16时15分在坭湾村将李某某控制。面对询问,其承认“觉得台风后积水好玩,想拍视频发朋友圈”。然而,法律并未因其“无知”而宽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警方认定李某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法律专家指出,该处罚具有双重警示意义:其一,在自然灾害期间,任何加剧公共危害的行为都将被严惩;其二,即便未直接造成人身伤害,破坏公共秩序、损害他人财产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
“这不是简单的‘恶作剧’,而是对公共安全底线的践踏。”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明分析,台风期间城市防御体系本就脆弱,李某某的行为相当于在“伤口上撒盐”,行政拘留的处罚体现了法律对极端天气下特殊社会秩序的维护。
事件背后,折射出更深层的社会治理难题。台风“桦加沙”虽已过境,但其留下的“次生灾害”仍在发酵。气象部门数据显示,当日珠海斗门区最大风力达12级,降雨量超300毫米,多路段积水深度超50厘米。在这种背景下,李某某的“玩水”行为无异于在灾难现场“纵火”。
“自然灾害不是法外之地。”珠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表示,防台Ⅰ级响应期间,市民有义务配合政府避险措施,而非制造新的风险点。事实上,类似事件并非孤例:2017年台风“天鸽”期间,珠海某男子因在海边“追浪”被卷入海中遇难;2023年台风“苏拉”过后,深圳一司机因在积水路段飙车被吊销驾照。这些案例共同揭示一个真相:天灾面前,人祸往往更具破坏性。
李某某被拘后,其子女通过媒体公开致歉:“父亲的行为给社会添乱,我们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种态度虽值得肯定,但无法掩盖事件暴露的公民责任缺失问题。
在珠海斗门区,许多商户至今心有余悸。某便利店老板展示监控录像:水浪冲垮玻璃门后,店内瞬间进水10厘米,价值3万元的香烟全部报废。“我们理解台风不可抗力,但人为制造的灾难更让人愤怒。”他说。这种情绪背后,是公众对“灾难伦理”的迫切呼唤——当自然灾害来临时,每个公民都应成为风险共担者,而非麻烦制造者。
值得欣慰的是,事件发生后,珠海市民自发组织“台风后互助群”,超过200名志愿者参与商铺清理工作。某科技公司还免费为受损商户提供智能防水门帘。“灾难面前,人性之光与人性之暗同时显现。”社会学家李蔚认为,从“造浪司机”到“互助市民”,两种行为的选择差,正是社会文明程度的试金石。
截至9月25日,珠海已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但李某某事件留下的警示仍在回荡。当我们在社交媒体上刷到“台风天冲浪”的猎奇视频时,是否想过:每一次对规则的突破,都可能成为压垮公共安全的最后一根稻草?
这起事件最终以法律制裁告终,但其意义远超个案本身。它提醒我们:在气候变化加剧、极端天气频发的今天,构建灾难韧性社会不仅需要坚固的防洪堤,更需要每个公民心中那道“责任防线”。正如珠海警方在通报中所写:“台风可以摧毁房屋,但摧毁不了文明社会的基石;而人心的狂妄,却可能让整个城市陷入更深的危机。”当夕阳再次洒向江湾中路,被修复的商铺玻璃折射出温暖的光。这光芒背后,是一个城市从伤痛中站起的勇气,更是对“责任至上”理念的永恒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