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前猝死 家属索赔卖淫女131万
【男子嫖前猝死 家属索赔卖淫女131万】近日,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嫖娼猝死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谢某妻子吴某及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这起案件因涉及道德争议、法律边界与人性伦理,自事发以来便持续占据舆论焦点,而法院的最终裁决,不仅为案件画上句号,更以法律之名划清了责任与道德的清晰界限。时间倒回至2025年5月21日下午4时许,53岁的连州市某美食饭店经营者谢某通过微信联系卖淫女罗某,提出发生性交易的要求。两人此前已通过微信完成4次交易,累计支付嫖资1100元。当日,罗某如约抵达谢某指定地点,谢某进入浴室冲凉准备交易时,突然身体抽搐、失去意识。罗某见状立即放弃交易,拨打110报警,并在120急救中心致电询问时确认需要救援。约10分钟后,急救人员与警方抵达现场,但谢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明确记载死因为“猝死”,次日,罗某因卖淫行为被行政拘留15日。
然而,这场悲剧并未因法律对罗某的处罚而终结。谢某的妻子吴某及其女儿认为,罗某作为现场唯一在场人员,未及时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导致谢某错过最佳抢救时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131万余元。
连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聚焦三大核心争议:谢某猝死与罗某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罗某是否尽到救助义务?家属索赔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死因与因果关系。警方出具的死亡证明明确谢某死于“猝死”,属自身疾病导致。法院调查显示,罗某与谢某无肢体冲突,未实施任何加害行为。原告虽主张罗某“延误抢救”,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死亡与罗某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救助义务的履行。罗某在发现谢某异常后,第一时间报警并主动配合120救援,已尽到普通公民在紧急情况下的合理救助义务。法院指出:“罗某的违法行为已由公安机关另行处罚,但其救助行为与索赔诉求无关联性。”
法律责任的界定。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需以过错为前提。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参与非法交易,应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风险。法院强调:“法律不保护非法交易中的‘受害者’,更不会为突破公序良俗的行为背书。”
案件宣判后,舆论呈现两极分化。部分网友指责家属“为钱不顾死者名声”,认为“嫖娼本身违法,猝死纯属自食其果”;另有观点质疑法院“忽视弱势群体权益”,但此类声音很快被法律界人士反驳。北京某律所合伙人李明指出:“索赔权的基础是合法行为受损,而谢某的死亡源于自身疾病与非法交易,家属诉求缺乏法律支撑。”
更值得关注的是,案件暴露出社会对“色情产业”的复杂态度。罗某在庭审中曾反问:“我躺着没动,何错之有?”这一质问折射出部分人对卖淫行为的扭曲认知。事实上,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禁止卖淫嫖娼,任何以此为生的行为均属违法。法院在判决中重申:“打击色情产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任何试图通过非法交易获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这起案件的争议,本质上是法律理性与道德情感的对撞。从法律层面看,法院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驳回无证据支持的索赔诉求,维护了司法公正;从道德层面看,谢某的猝死虽令人惋惜,但其嫖娼行为已突破社会伦理底线,家属试图通过诉讼“洗白”死者名誉并获取经济利益,无疑是对公序良俗的二次伤害。
更深层次上,案件折射出社会治理的双重挑战:对个体而言,需强化法律意识与健康管理。谢某的悲剧警示,高血压、心脏病等基础疾病患者更应远离高风险行为,避免因一时放纵付出生命代价。对社会而言,需加强色情产业整治与性教育普及。连州市公安局在案发后开展的专项行动中,查处多起卖淫嫖娼案件,但如何从根源上减少此类需求,仍需家庭、学校与社区协同发力。
当法官宣读判决书的那一刻,法庭内外的喧嚣逐渐平息。这起案件的终结,不仅是对一场闹剧的收场,更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它告诉我们:在任何情况下,法律都不会成为非法交易的“保护伞”,也不会因同情弱者而突破原则边界。唯有敬畏法律、恪守道德,方能在复杂的人性迷局中守住底线,共建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