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案件,47名被告中31人承认“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另16人受审后,14人被裁定罪成。在今天,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高等法院)对45名被告判刑,案中首脑戴耀廷被判囚10年,曾为控方作供的时任民动正副召集人赵家贤及钟锦麟判囚7年及6年1个月;曾为控方作供的组织者区诺轩判囚6年9个月;其余被告各被判囚4年2个月至7年不等。法庭依法惩治颠覆国家政权的罪犯,坚定维护国家安全、主权和发展利益,及香港的繁荣稳定,传递法律对危害国安行为零容忍,彰显法治公义。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2条的“颠覆国家政权罪”,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武力、威胁他人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即属犯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戴耀廷等被告“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犯罪性质严重、危害极大,必须依法严惩。该案审理过程中揭示的大量事实、证据和判词充分说明,涉案被告策划实施所谓的“初选”,实质上是一场有组织、有预谋、有纲领且具规模性的夺权行动,是十分严重的危害国安犯罪行为。
涉案被告与反华势力内外勾结从事“揽炒”活动,进一步说明“大杀伤力宪制武器”的应用,戴耀廷提案,反对派合谋操盘出选当年9月的立法会换届选举,以夺取最多议席,并计划“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或公共开支,迫使行政长官辞职,令到政府停摆,迫使政府回应所谓的“五大诉求”,制造借口给外国制裁内地和香港的官员,牺牲市民的福祉,“揽炒”香港,再配合国际社会向中国施压,迫使中央就涉港议题就范,以达到其颠覆国家政权目的,邪恶用心,昭然若揭。
这是香港社会黑暴动乱的乱源,是破坏香港繁荣稳定和民主法治的罪魁祸首。45名被告被裁定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必须依法受到严惩。被告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这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大快人心。
在这宗案件法庭审理期间,美国及一些西方国家通过肆意攻击抹黑、其驻港机构高调旁听打气、个别政客鼓噪制裁特区政府官员和法院法官等方式施压,妄图干扰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影响法院判决,试图让反中乱港分子逃脱法律惩治,其虚伪“双标”和乱港遏华图谋暴露无遗,必须予以严厉谴责。
香港国安法订明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时,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亦订明无罪推定及一事不再审原则、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基本法明确规定,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所有被告均严格按照香港适用法律,包括香港国安法,并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的保障下接受公平审讯。
香港是法治社会,有法必依,违者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犯了罪,便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从审理开始,就遭到反华势力的不断干预施压,意图逼迫法庭“放生”所有被告。然而,庭审期间所透露出的海量证据,向社会清楚揭露了违法“初选”的“颠覆国家政权”本质,本案罪无可恕,罪成的被告必须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法院对罪犯依法严惩,判决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值得广大的市民支持。
香港司法机构、律政司和执法人员秉持专业精神,顶住外部压力,依法审判、检控、执法,充分彰显了维护法治和国家安全的决心。事实证明,香港的司法人员能以无畏无惧、公正无私的精神,严格依法作出裁决,以体现香港法治的含金量。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就是“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特区法院全力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更是合理合法,正当正义,不容任何人置喙。
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危害国家安全在任何国家都属重罪,今次对戴耀廷等被告的判刑于法有据、罚当其罪。香港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分档次确定量刑起点,并综合考虑被告在本案中的角色、作用和认罪因素确定刑罚,体现了罪责刑相统一原则,彰显了法治公义。
(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进会会长、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傅健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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