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干部诬告22名党员领导干部
【县人社局干部诬告22名党员领导干部】2025年9月12日,湖北咸宁市纪委监委通报的一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嘉鱼县人社局干部邓某在两年间捏造事实,匿名举报22名党员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等问题,经查均不属实。更令人震惊的是,邓某被刑拘时,其手机备忘录中仍存有大量已编辑好的匿名举报材料,俨然将举报视为一场“精心策划的阴谋”。这起事件不仅暴露了个别干部的阴暗心理,更折射出诬告陷害对政治生态的严重侵蚀。
据通报,2022年11月至2024年8月,邓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撰写举报信30余封,匿名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投递”。其举报对象涵盖嘉鱼县多个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指控内容涉及贪污受贿、权色交易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例如,他声称某镇党委书记在征地补偿中私分款项,某局局长与下属存在不正当关系,甚至编造具体时间、地点和金额,试图以“细节真实”增强可信度。
然而,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邓某的举报材料漏洞百出:所谓“贪污证据”实为篡改的财务报表,“受贿场景”系模仿影视剧情节拼凑,甚至部分举报对象根本不存在其描述的职务行为。经核实,22名被举报干部均清白无辜,部分人因被调查承受巨大心理压力,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这简直是恶意中伤!”一名被举报干部哽咽道,“我兢兢业业工作几十年,突然被扣上‘贪污’的帽子,家人朋友都质疑我,那种委屈和愤怒无法用语言形容。”
2024年11月,邓某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警方在其手机备忘录中发现大量未发送的举报材料,内容涉及更多干部和虚构的“违纪线索”。这些材料按“贪污”“受贿”“作风问题”等类别分类整理,部分甚至标注了“发送时间”和“目标部门”,俨然一个“举报作战计划”。
“他的行为已超出普通诬告范畴,而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系统性陷害。”咸宁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表示,邓某利用干部对监督的敬畏心理,试图通过“举报海战术”制造混乱,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更令人发指的是,邓某在诬告过程中还试图拉拢他人“作证”。一名知情人士透露,他曾以“举报腐败有功”为诱饵,怂恿同事伪造证据,被拒绝后竟威胁对方“小心被查”。这种“举报绑架”行为,进一步加剧了干部群体的恐慌。
2025年6月,邓某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专家指出,邓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他人名誉权,更扰乱正常信访秩序,浪费公共资源,必须严惩以儆效尤。
“诬告不是‘维权’,而是违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明表示,当前部分人存在“法不责众”“匿名安全”的侥幸心理,但邓某案证明,任何恶意举报都逃不过法律制裁。他呼吁完善举报保护机制,同时加大对诬告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不敢诬、不能诬、不想诬”的法治环境。
邓某案并非孤例。咸宁市纪委监委此次通报的7起典型案例中,还包括:
村民王某某因邻里纠纷,在短视频平台编造镇干部“徇私枉法”视频,被行政罚款;
居民王某某为泄私愤,捏造学校领导“嫖娼、赌博”问题,被批评教育;
5名干部遭不实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当面澄清、会议澄清等方式为其正名。
“诬告陷害和不实举报,不仅伤害干部个人,更破坏政治生态。”咸宁市纪委监委负责人强调,全市已启动诬告陷害联合治理行动,联合政法委、网信办、公安局等部门,对恶意举报“零容忍”。同时,通过加大信访政策宣传,引导群众理性监督,让“清者自清”的干部能轻装上阵。
通报中,通山县南林桥镇党委书记曾某的案例令人深思。2025年5月,他因被举报“侵占光伏项目征地补偿款”而接受调查,尽管最终证明清白,但项目推进因此延误数月。“那段时间,我走路都低着头,怕被人指指点点。”曾某说,“直到纪委在全镇干部大会上为我澄清,我才感觉‘活过来了’。”
如今,曾某主导的光伏项目已并网发电,每年为村集体增收50万元。“组织为我撑腰,我没有理由不拼!”他的话道出了众多干部的心声。
监督,本是对权力的约束,对干部的保护。然而,当举报沦为泄愤工具,当诬告成为打击手段,监督的初心便被扭曲。邓某案警示我们:必须划清“监督”与“诬告”的界限,既要畅通举报渠道,又要筑牢法治防线,让每一份正义的举报得到重视,让每一场恶意的陷害付出代价。
正如咸宁市纪委监委在通报中所言:“为干事者撑腰,向诬告者亮剑!”这不仅是对干部的承诺,更是对清风正气的坚守。唯有如此,才能让实干者安心,让诬告者止步,让政治生态山清水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