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拒绝垫付差旅费不出差被开除
【员工因拒绝垫付差旅费不出差被开除】2025年9月15日,一则“员工因拒绝垫付差旅费不出差被开除”的新闻冲上百度热搜,引发职场人士广泛关注。江苏南京某科技公司客户经理小王因拒绝垫付2万元差旅费,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最终法院判决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及拖欠提成。这起案件不仅暴露了企业转嫁经营成本的不当行为,更引发社会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深度思考。
2021年8月,小王入职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可根据公司需要调整”。2024年8月19日,公司突然要求小王前往新疆乌鲁木齐出差一个月,预估差旅费超2万元。这笔大额支出让月薪仅万余元的小王陷入困境——他多次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请求预支差旅费,但均被以“无制度规定”为由拒绝。
“公司要求员工垫付如此高额的费用,却没有任何保障措施,这显然不合理。”小王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预支申请屡次碰壁后,他选择留在原工作地点正常出勤,未前往乌鲁木齐。然而,9月6日,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构成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并拒付其8月提成佣金1543元。
面对公司的强势解雇,小王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63009.52元及拖欠提成。案件审理中,两大焦点问题浮出水面:
法院明确指出,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产生的差旅费,本质上是企业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应由企业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本案中,公司以“无制度规定”为由拒绝预支差旅费,实则是将经营成本转嫁至劳动者,这一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旷工”的核心要件是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不提供劳动。而本案中,公司安排小王前往乌鲁木齐属于临时性工作任务指派,并非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变更。小王虽未出差,但坚持在原工作地点打卡出勤,主观上无拒绝工作的意图,客观上仍在履行劳动合同主要义务。因此,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旷工。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判决其支付小王经济赔偿金63009.52元,并补发拖欠的提成佣金1543元。这一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反响,不少网友直呼“大快人心”。
“企业不能把员工当‘提款机’!”职场人士李女士表示,“差旅费本就是公司运营成本,让员工垫付,尤其是大额费用,无疑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法律专家王律师也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企业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需满足“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条件,而本案中小王的行为明显不符合这一标准,公司属于滥用管理权。
这起案件并非孤例。近年来,类似“员工垫付差旅费被开除”的纠纷屡见不鲜。某企业要求员工垫付5万元海外考察费用,否则视为“不服从工作安排”;另一公司则以“未及时报销”为由克扣员工工资……这些行为背后,暴露出部分企业将经营风险转嫁至劳动者的不良倾向。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虽然法律未直接规定差旅费垫付问题,但结合《劳动合同法》及司法实践,企业要求员工垫付大额费用且未提供合理保障的,可能构成变相克扣工资或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小王,实则是利用制度漏洞打击报复。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企业应对调岗、出差等安排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而非简单以“未到岗”为由认定旷工。这种“一刀切”的管理方式,不仅损害员工权益,更暴露企业治理能力的不足。
这起案件的判决,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任何滥用管理权、损害员工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然而,要彻底根治此类问题,还需多方努力。
案件宣判后,网友纷纷在社交媒体上表达看法。有人感慨:“打工人太难了!出差不仅要干活,还要自己垫钱,企业良心何在?”也有人呼吁:“希望法院多判几个这样的案子,让企业知道,劳动者不是可以随意欺负的!”更有网友直言:“这判决大快人心!企业转嫁成本,最终只会失去人心,得不偿失!”
小王的遭遇,是无数职场人可能面临的困境。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范例,更向企业敲响警钟:在法治社会,任何试图通过转嫁成本、滥用管理权来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将付出代价。职场公平的实现,既需要法律的刚性约束,也需要企业的自觉担当。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尊严与保障中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