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都判缓刑了 还在住建局正常上班
【人都判缓刑了 还在住建局正常上班】据公开报道,近日有网友通过“问政湖南”平台反映,益阳市资阳区住建局一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后依旧正常上班。11月3日,资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此作出答复。该局介绍,2024年3月21日,单位收到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依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处理的相关规定,自2024年3月起停发该同志各项津贴补贴和绩效奖金,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截至目前,该单位尚未收到办案机关送达的解除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书,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这份答复里最值得琢磨的,是两句话的落差。网友说的是“判了缓刑还在上班”,单位说的是“尚未收到判决书”。一边认为判决已经落地,一边坚称文书还没到手上,同一件事在两边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状态。
从程序上讲,单位的说法并非没有依据。事业单位的处分处理,通常要以送达的司法文书为凭,没有判决书,单位确实很难直接启动开除一类的处分程序。取保候审期间照常到岗、只是暂停发放绩效与津贴,在制度上是有对应条款的。问题在于,这个“等文书”的状态已经持续了相当长一段时间。
要看清争议,还得把制度的账摊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若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未受处分,则恢复工资待遇、补发减发的工资、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入工作年限。
更关键的是判决之后的规定。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决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而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待遇,不计算工作年限;如在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则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对照这几条,差别就出来了。按75%计发,对应的是“被采取强制措施、尚未判决”这一阶段;一旦进入“拘役被宣告缓刑”的情形,比例应当降到60%。两个档位之间隔着一段程序,也隔着一份文书。这正是网友觉得别扭的地方:如果判决真的已经作出,那么发放标准、工作年限的计算,甚至能不能继续在岗,都该跟着变化,而不是维持原状。
所以这件事的核心,不是一个“缓刑犯能不能上班”的情绪问题,而是一个程序衔接问题。法律文书从法院送达到单位,中间有流程、有时间,而这段时间里,单位只能按“未收到”处理。制度留了空档,争议也就长在空档里。
空档不能无限长。判决生效的日期是确定的,送达也是可以查询、可以催促的。单位说“待收到正式文书后依规依纪依法做好后续处置”,这句话本身没有问题,缺的只是一个明确的时间预期。什么时候能收到,收到了会怎么处置,能不能定期向社会说明进展,这些才是回应质疑的有效方式。
反过来也要讲清楚另一面。在正式文书送达之前,单位按现有规定发放生活费、保留岗位,并不是纵容,而是程序尚未走完时的处置方式。网络上“判了缓刑还在正常上班”的表述容易简化事实,把“尚未收到判决书”等同于“判了也没事”,这种简化同样会伤到程序本身。
但公众的追问是合理的。一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仍在原岗位工作,即便待遇已按规定下调,也足以让人对监管的严肃性产生疑问。制度设计的目的,是让“有罪必究”体现在每一个环节,而不是止步于一份迟迟未到的文书。
还有一层更现实的关切:如果判决书已经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是否主动向单位报告,是否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同样值得追问。程序空档由文书流转造成,但如果当事人利用这个空档保持沉默,处理起来就该另当别论。
对这类事,最能止住议论的其实不是表态,而是时间表。文书什么时候送达,处分什么时候启动,结果什么时候公开,把这三件事说清楚,比反复强调“依规依纪依法”更让人信服。毕竟公众要看的不是措辞,而是一个犯了罪的人,有没有按时按规地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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