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9月10日电 针对欧盟委员会及欧洲联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发表的年度报告,香港特区政府周二(9月9日)就当中针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权等方面的不实和偏颇内容,表示强烈不满和反对。港府发言人重申,任何外国或外部势力诋毁香港,试图破坏香港繁荣稳定,只会自暴其短,理屈词穷,绝不会得逞。
资料图为香港政府总部。香港中通社图片
发言人强调,特区政府坚定不移全面准确实施《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在依法有效应对、打击、阻吓和防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同时,依法保障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特区政府强烈敦促欧盟尊重事实,并遵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立即停止长臂管辖、干涉纯属中国内政的香港事务。
全文如下:
特区政府强烈不满和反对欧洲联盟委员会年度报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今日(九月九日)就欧洲联盟(欧盟)委员会及欧洲联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发表所谓年度报告中针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权等方面的不实和偏颇内容,表示强烈不满和反对。
特区政府发言人强调:“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在‘一国两制’下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一国两制’的实施以《宪法》和《基本法》为法律依据,它们为基本权利和自由提供宪制上的保证,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保证,及其在法治和独立司法权之下得以巩固。”
“特区政府坚定不移全面准确实施《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在依法有效应对、打击、阻吓和防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同时,依法保障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特区政府强烈敦促欧盟尊重事实并遵从它们口口声声奉行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立即停止长臂管辖、干涉纯属中国内政的香港事务。”
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特区政府维护独立的司法权,全力支持司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建立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不会损害独立司法权,香港特区司法制度亦继续受《基本法》保障。法官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独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职责,不受任何干涉。五年来的实践证明,法院严格按照上述原则处理涉及《香港国安法》的案件。”
“事实上,普通法司法区早已确立司法机关须尊重行政机关对国家安全的判断这个原则,而上诉法庭在二○二四年五月的一项重要判决中裁定,法院在尊重行政机关对国家安全的判断的同时,至少在三个范畴下法院会作出判决:第一,涉及受措施影响人士的基本权利;第二,涉及公平审讯规定的争议;第三,涉及司法公开的问题。”
发言人强调:“香港法治固若金汤、历久不变。香港法治并无任何倒退,任何指称香港正成为一个‘极权’城市的说法绝非事实。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是多年来由包括各级法院法官在内的香港司法界和法律界全体共同努力打造和维护,不会因个别海外非常任法官离任而有所改变。尽管有法官离任,两位海外非常任法官刚于去年和今年获委任。”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所有面对刑事指控的人都享有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法院严格按照证据和所有适用法律判案。案件不会因涉案者的职业、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处理上有所不同。控方有责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人犯罪,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
保障权利和自由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坚定维护香港居民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和自由。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人权一直受到《宪法》和《基本法》的坚实宪制保障。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亦特别重视人权。《香港国安法》第四条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2条清楚订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有关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然而,与世界其他地方一样,有关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亦清楚订明,在有必要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等情况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权利和自由。”
“但事实上,自《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实施以来,本港的传媒环境蓬勃依然。惟部分别有用心人士却刻意捏造有关香港新闻和言论自由的事实。与世界其他地方一样,新闻和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传媒与其他人一样都有义务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违法,传媒继续享有评论和批评政府施政的自由,全然不受限制。法庭在相关案件的裁决理由也引用了欧洲人权法院关于新闻自由的判例,指出即使是报道涉及备受公众关注的重要议题,在《欧洲人权公约》下也不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论自由;最重要的一点是,新闻工作者必须按‘负责任新闻作业’原则真诚地行事,以准确事实为基础,并提供准确可靠的资讯,方可获言论和新闻自由权利保障。”
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根据《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及国际关系,每个国家都会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律,这既是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也是国际惯例。欧盟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指手画脚,全然漠视香港特区订立相关法律的宪制责任和实际需要,以及在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订立后,对经济发展和人权保障所带来的正面效果,是实实在在的双重标准。”
“中央二○二○年果断制定《香港国安法》,特区政府随即公布实施,填补了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短板漏洞,效果立竿见影,止暴制乱,让香港居民重新享有在黑暴期间被剥夺的权利和自由,发挥止暴制乱的作用。《香港国安法》的公布实施成为香港‘由乱到治’的分水岭,‘一法安香江’。在二○二四年,香港特区切实履行宪制责任订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完善了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事实上,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咨询期间,有98.6%的意见表示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见,反映立法在社会有很强的共识,亦是民心所向。”
“香港特区是法治社会,一直秉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香港国安法》第五条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2条明确订明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香港特区执法部门一直根据证据、严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关的人或单位的行为而采取执法行动,与其政治立场、背景或职业无关。”
“由于黎智英案、‘35+’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及支联会案等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尚在进行中,任何人均不宜评论有关案件。特区政府必须强调,所有案件均严格根据证据和依照法律处理,律政司按《基本法》第六十三条主管刑事检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检控决定是基于所有可接纳的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客观分析后作出。检控机关和司法机关严格履行《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责任,确保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得到公正、及时办理,过程中充分尊重被告人依法行使各项程序权利,绝对不存在所谓‘延误审讯’的情况。”
“《香港国安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各国各地区通行做法,实属必要和正当,并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一致。包括欧盟成员国在内众多国家的国家安全法律,同样根据‘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具有域外效力。”
“警方作为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部门,有责任依法追究在境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恶行。该等一直潜藏外地的潜逃者被通缉,是因为他们在当地继续公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勾当,包括煽动分裂国家及请求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香港特区进行‘制裁’、封锁及采取其他敌对行动,并继续肆意勾结外部势力包庇其恶行。他们危害国家安全的恶行昭然若揭,明显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无庸置疑。警方作为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部门,有责任依法进行通缉,及有需要采取一切合法措施,包括《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89条下指明的措施,强烈打击有关潜逃行为,其做法有理有据,实属必要和正当。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各国各地区通行做法。不少国家也会就不同的通缉犯施行类似措施,包括撤销护照。”
“惩教署一直极为重视在囚人士的安全及健康。不论在囚人士的身分、年龄和国籍,署方一直致力为其提供安全、人道、合适和健康的羁管环境,包括提供良好的通风环境、合适和及时的医疗支援。为某囚犯的利益或为维持秩序或纪律,惩教署署长根据《监狱规例》第68B条可作出有关囚犯不应与其他囚犯交往的安排(即所谓的‘单独监禁’)。有关安排的其中一个目的是保障囚犯的人身安全和福祉,可由该囚犯自行提出要求、由惩教署署长依法考虑后审批,或由惩教署署长根据法律规定及程序,在考量了相关的因素后而作出。惩教署也设有一系列机制,例如透过独立访客(即太平绅士)定期巡视的安排,以确保在囚人士的权利获得保障。”
“至于煽动罪方面,香港特区法庭于不同案件中均已确认有关煽动的条文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中有关保障人权的条文,亦确认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言论自由之间已取得相称而合理的平衡。有关罪行绝非要压制仅属根据客观事实而对政府作出正当批评的言论。事实上,上诉法庭在最近的判决指出,‘煽动意图’的定义与表达自由的基本权利一起正确阅读时,清晰显示,批评政府、司法行政包括法院判决,或参与辩论或提出对政府政策或决定的异议,无论多么强烈、有力或尖锐,都不构成煽动意图,这进一步澄清了合法和非法言论之间的区别。”
“关于上诉法庭就一首歌曲颁布的临时禁制令,特区政府重申禁制令针对与该歌曲有关的四项指明刑事行为。为维护国家安全这个正当目的,禁制令是必要、合理、合法、相称及符合相关人权法案的要求。国际上,很多司法管辖区都有法律机制禁止违法、具有冒犯性、煽动暴力、煽动仇恨或损害公众利益的信息传播。例如欧盟的《数字服务法案》规定中介服务供应商收到有关当局要求对非法内容采取行动后,必须及时通知当局其所作的行动;并要求主机服务商须建立机制打击非法内容及在收到通知后须及时采取应对行动,包括移除及封锁相关内容。欧盟对特区政府的正当法律行动作出无理批评显然是持有双重标准。”
“至于被法庭依法判处在监狱服刑的在囚人士,从来没有必然获得提早释放或者减刑的权利。惩教署署长不转介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的个案予监管释囚委员会,是一项考虑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的预防措施,亦有助相关在囚人士改过自新。不转介有关个案并无增加在囚人士的刑期,也不能被视为对在囚人士的惩罚。法庭亦同意惩教署署长根据《监狱条例》及《监管释囚条例》赋予的职权行使职务时有责任维护国家安全,亦必须将国家安全视为最重要因素,并给予适当考虑。惩教署一直依法和按既定机制处理有关个案,在决定提早释放个别在囚人士是否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署长会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及所有相关资料和因素,严格依照所有相关法律、公平公正地处理每宗个案。”
“外部势力‘以港遏华’的图谋无法得逞,只好抹黑诋毁《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及特区其他相关法律。但事实摆在眼前,香港市民和国际投资者的眼睛都是雪亮的。《香港国安法》实施五年多以来,恢复了香港市民在‘黑暴’期间无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以及让广大香港市民生活和经济活动迅速回复正常,营商环境得以恢复并不断提升。根据《2025年世界竞争力年报》,香港的排名跃升两位至全球第三;香港在全球国际金融中心中位列三甲,并在全球首次公开招股市场中位列前四名。这些国际认可的成就都是建基于《香港国安法》及其他特区相关法律和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为香港社会带来的自由、安稳,亦给予世界各地的投资者和企业充足的信心在香港发展业务,及善用香港‘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开拓包括粤港澳大湾区在内的内地广大市场。”
“欧盟一再通过所谓年度报告诋毁尽责、忠诚和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香港特区,而对相关法律让广大香港居民生活和经济活动回复正常、营商环境恢复的实况置若罔闻。此实乃典型的虚伪‘双标’。欧盟必须立即重回正道,停止抹黑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和工作。”
加强国民教育
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学校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地方,学校有责任提供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和氛围,防止政治干预或违法活动入侵校园,以保障学生福祉。国民教育一直是香港中小学及幼稚园课程重要部分,以加强学生对国情、历史和文化、《宪法》和《基本法》、以及国家安全的认识,建立文化自信,提升国民身分认同,培育他们成为德才兼备,有承担、有视野、爱国爱港的新一代。此外,教师是学生的重要楷模,肩负知识传承、熏陶品德的重要职责,特区政府有责任确保教师的专业操守。实施包括国家安全教育在内的国民教育,是世界各地教育当局正当合理的责任,不同地方对实施国家安全教育及培养学生国民身分,包括对各自的宪法、自身历史、文化、地理等知识,均十分重视。”
“学术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会价值,亦是香港高等教育界赖以成功的基石。自《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本港学者和专上院校继续与境外和校外合作伙伴进行正常交流活动。同时,本地专上院校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的学习范围,以履行其法定责任。各院校在课程设计上享有自主,特区政府鼓励其就国家安全教育为学生提供多元化的学习机会。”
保持长期繁荣稳定
特区政府发言人强调:“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特区政府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并已踏上由治及兴的新阶段。
“在‘一国两制’下,香港拥有‘背靠祖国、联通世界’此得天独厚的显著优势。香港是世界贸易组织及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的单独成员。香港会凭借连接内地与世界各地的独特优势,继续充分发挥其作为‘超级联系人’和‘超级增值人’的角色。实施《香港国安法》为香港带来的稳定环境有利于香港与世界各地达致强劲且持续的贸易增长,包括欧盟继续是香港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此外,根据菲沙研究所发布的《世界经济自由度 2024年度报告》,香港是全球最自由经济体,在“国际贸易自由”及“监管”均位列首位。在《2025年世界竞争力年报》中,香港整体排名较去年上升两位,晋身全球首三位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在“商业法规”和“税务政策”更是排名全球第一。香港会继续发挥其优势以巩固国际金融、航运和贸易中心等地位,以及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包括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等。特区政府亦会继续全力增强发展动能,及更积极进取地招商引才,以提升香港竞争力。”
发言人重申:“任何外国或外部势力诋毁香港,试图破坏香港繁荣稳定,只会自暴其短,理屈词穷,绝不会得逞。特区政府定当继续坚定履职,坚持法治原则,致力确保‘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实践行稳致远,更好结合‘有为政府’和‘高效市场’,更积极进取地招商引才,提升香港竞争力,推动香港经济走上更高台阶,为市民谋幸福,为香港谋发展。”
(报告来源:香港政府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