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9月5日电 再有香港红山半岛独立屋业主由于进行僭建工程,因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14(1)条被法庭定罪,即明知未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进行建筑工程。该名业主昨日(九月四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表示认罪,被法院判处罚款十五万元(港元,下同)。
屋宇署于2023年9月开展大规模行动,巡查红山半岛临海一带独立屋,在多幢独立屋发现僭建物,包括上述涉事独立屋。屋宇署调查发现,该幢独立屋的业主明知未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进行有关建筑工程,包括在花园及庭院、客厅、睡房及天台等楼层加建若干搭建物、搭建花棚及游泳池,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4(1)条。屋宇署遂于去年八月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AA)条对业主提出检控。
屋宇署发言人说,屋宇署已先后向红山半岛30幢独立屋提出检控,此个案为同一屋苑第12宗因僭建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4(1)条而被定罪的个案,法院正陆续就余下个案展开聆讯。业主在物业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应先咨询建筑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建筑工程符合《建筑物条例》的规定。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AA)条的规定,任何人明知而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4(1)条(即在未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展开或进行任何建筑工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四十万元及监禁两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二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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