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7月30日电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持牌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系列指引(简称“指引”),提出法定稳定币的定义,明确发行人牌照申请的财务条件、人员资质、储备资产、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等。香港金管局表示,截至7月29日,香港金管局尚未发出任何牌照,并鼓励有意申请牌照的机构于2025年8月31日或之前联系金管局。
指引将于2025年8月1日刊宪
香港金融管理局就2025年8月1日起实施的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发布文件,分别是《持牌稳定币发行人监管指引》咨询总结 (只备英文版本)及该指引;《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持牌稳定币发行人适用)》咨询总结(只备英文版本)及该指引;与发牌制度及申请程序相关的《稳定币发行人发牌制度摘要说明》;《原有稳定币发行人过渡条文摘要说明》两套指引于2025年8月1日刊宪。随著监管制度正式生效,市场参与者应遵守《稳定币条例》及相关指引。
图源: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鼓励有意申请牌照的机构于2025年8月31日(星期日)或之前联系金管局,让金管局可传达监管期望并适当提供反馈。
金管局表示,发牌将是一个持续进行的过程,如个别机构认为已准备充分并希望尽早获得考虑,应于2025年9月30日(星期二)或之前向金管局提交申请。
金管局提醒市场参与者,在进行公众沟通时应谨慎行事,避免发表可能被误解或造成不切实际期望的言论。其中,根据《稳定币条例》,虚假声称自己为持牌人或申请人均属违法。
稳定币发行人牌照管理
稳定币具有加密货币的特征,可用于货品或服务付款、清偿债务、投资等交易,可通过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还可以在分散式分类账或类似资讯储存库上操作,并参照单一资产或一揽子资产维持稳定价值。
按香港金管局披露,“指明稳定币”是完全参照一种或多种官方货币以维持稳定价值的稳定币,一般称为“法定稳定币”。
合法的稳定币持牌发行人,只可委托认许提供者要约提供法定稳定币,以及该发行人是属牌照批准,认许提供者包括:持牌人、银行业条例认可机构、支付牌照、获批的虚拟交易平台提供的符合《反洗钱条例》界定的虚拟资产服务、香港证监会批准的1号牌。
金管局强调,截至今日,金管局尚未发出任何牌照。公众日后可参阅金管局网站上公布的持牌稳定币发行人。公众应对任何声称在香港受到监管或持牌的稳定币发行人,以及声称正在申请牌照的人士保持警惕。公众如持有无牌稳定币,须自行承担风险。
申请人最低准则
按香港金管局公布的指引,法定稳定币发行人,必须是根据《公司条例》在中国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如《银行业条例》界定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认可机构。 任何在香港以外的机构,应先在香港成立附属公司,并且该附属公司应为牌照申请人,符合巴塞尔协定标准监管的受认可机构除外。
指引要求,法定稳定币发行人牌照的申请人须有足够财政资源及流动资产,以履行其将或可能到期的义务(不论是实际的或是或有的)。 同时,申请人须在任何时间都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一是,该持牌人的已缴股本不少于2500万港元; 或可以自由兑换成为港元的另一货币或以金融管理专员为此目的而批准的另一货币计值的相等款额;
二是,该持牌人经金融管理专员批准的其他财政资源相等于或超过上述两种情况所述的款额。
此外,申请人用作满足财政资源规定的财政资源部分,应只用于其商务活动,不应用于与其相关公司或有关各方(包括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任何交易。
四大因素构成在香港发行指明稳定币
在金管局发布的《稳定币条例》之稳定币发行人发牌制度摘要说明中定义,为判断某指明稳定币是否在业务过程中在香港发行时,金融管理专员会全面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有关发行人的日常管理和营运在何处进行;
(二)有关发行人在何处注册为法团;
(三)指明稳定币的铸造和销毁在何处进行;
(四)储备资产在何处管理;及
(五)处理铸币或赎回要求的现金流动银行帐户在何处开立。
而关于储备资产的管理,就申请人将会发行的每类稳定币而言,须保持储备资产组合,储备资产组合的市值须在任何时间,最少等同于仍在流通而尚未赎回的该类“指明稳定币”的面值。 储备资产须属高质素及高流动性,且具有最低投资风险。 托管人应为持牌银行或受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人。
此外,申请人应为其发行的“指明稳定币”建立及维持一个有效的赎回机制,还须设有健全及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式,以及设立反洗钱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稳定币发行人不得就其发行的“指明稳定币”支付利息,或准许就该等“指明稳定币”支付利息。 还应确保因管理储备资产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亏损(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或资本增值或损失)归属申请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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