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6月4日电 两名入境香港男旅客因管有未完税香烟和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以及进口另类吸烟产品,违反《应课税品条例》和《进出口条例》,分别于昨日(六月三日)及今日(六月四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处监禁五个月两星期零三日和监禁四个月及罚款一千元。
海关人员于二月二十三日及四月八日在香港国际机场分别截查两名抵港的四十一岁及二十岁男旅客,并在他们的个人行李内共检获约八万三千支未完税香烟及二万四千支另类吸烟产品,市值共约四十三万四千元,应课税值共约二十七万五千元。该两名男子随即被捕。
海关对判刑表示欢迎,监禁判刑具相当阻吓作用,并充分反映罪行的严重性。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烟草属应课税品。任何人士若进口、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进出口条例》,任何人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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