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5月16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16日回应传媒查询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附属法例指明的禁地采访、拍摄事宜。
特区政府发言人回应时表示,保安局局长邓炳强15日在立法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制订的两项附属法例的小组委员会会议及其后会见传媒时,已清楚表明,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45条,“指明人员”(包括警务人员或禁地守衞)如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使有关权力是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者,可命令任何人不得作出或停止作出接近、查察禁地等行为(包括透过电子或遥距方式作出该等行为),亦可命令出现于毗邻禁地之处的人立即离开该处。任何人如违反有关命令,即属犯罪。
若市民只是路过禁区附近而纯粹“打卡”影相,没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并没有问题。但若是故意拍摄禁地门口或其内部情况去查察禁地,或在拍摄期间作出其他令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警务人员或禁地守衞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当时现场的判断,要求市民离开该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