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基于“民主宪政”体制上的初衷,台湾“宪法”第三十七条“行政院长副署”的“宪政规范”,正是为制衡元首,确保责任政治的“宪法”设计。只要稍为有“宪法”知识者皆知,绝非赋予台行政机构负责人对立法机构三读通过法案的“绝对否决权”。“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亦明定,“覆议”失败后“行政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然执政的行政机构负责人卓荣泰对立法机构三读通过的法案(如《财划法》、《儿少帐户条例》等),在八次覆议皆遭立法机构驳回后,竟私自扩大解释“宪法”条文,将“不副署”武器化,频繁采取“不副署”的作法,早已严重扭曲“宪政体制”与权力的错位。更是形同在体制外非法设立“行政院版的违宪审查”。意图以行政独裁,将“不副署”作为反制立法机构三读法案的政治武器,变相推翻代表全体民意的立法机构决议,致使本应制衡台湾地区领导人的工具,反被行政权错用在推翻、否决立法机构决议的手段,彻底背离原本的“宪政逻辑”。不仅是法理上的越权,更是对台湾民主治理与社会和谐的沉重打击。

潘兆民
何谓“主权在民”?即“主权“是属于全体民众的,而立法机构之所以拥有最直接民意基础,正是在实践“主权在民”的“宪政体制”。行政机构负责人由领导人任命、不经民选,若能单凭拒绝签名就让法律失效,等同让行政权凌驾于立法权之上,破坏权力分立,更是践踏“民主宪政”的核心价值。更何况,“宪法”即已设有“覆议”的救济管道,当立法机构经表决维持原案(即覆议失败)时,“行政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行政机构不依法定程序,直接采取“不副署”,就是绕过制衡机制的行政独裁手段。这种“赢了选票、掌权后就玩弄程序”的执政傲慢,完全背离法治的程序正义,更将民主简化为纯粹的权力掠夺。
“台湾的自由民主,不是只有选票而已”。民主的真谛在于制度的运作、机关间的相互尊重,以及对“程序正义”的绝对坚守。问题是,不具民意基础的行政机构负责人,透过“拒绝副署”、“不编列预算”或“拒不执行”等行政手段,实质封杀立法机构多数通过的法律,形成“少数绑架多数”的民主倒退。实质上是行政权意图进行“少数霸凌”,透过行政干预,瘫痪法制作业常态化。
政治体制必须反映真实的社会民意。在“朝小野大”的立法机构现实下,立法机构的多数决正是代表最新且直接的主流民意。卓内阁采取“不副署、不执行、不作为”的对抗姿态,表面上宣称是“保卫‘宪法’的被动防御”,实质上却是以行政权对立法权发动的主动攻击。这种“战狼式”的执政风格,直接将朝野关系推入“逢蓝白必反、逢三读必挡”的死胡同。这不仅让多项福国利民的民生法案(如儿少未来帐户等)沦为政治祭品,更致使台湾内部撕裂成常态化的政党恶斗,全面瘫痪了治理的量能。
(本文作者为台湾东海大学教授、两岸关系研究院执行长。本网获独家授权刊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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