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6月9日电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9日通过,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0条订立《维护国家安全(程序事宜)规例》(《程序事宜规例》),清楚述明在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下界定“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程序事宜规例》同日刊宪并即时生效。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香港中通社图片
《程序事宜规例》述明机制,如行政长官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或国安条例第115条发出证明书,认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关作为涉及国家安全,则该案件即属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一条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该作为而被调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属国安条例第7(d)条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行政长官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或国安条例第115条就某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发出证明书的机制,以及香港国安法、国安条例等法律中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条文,均属现有及行之有效的规定。《程序事宜规例》没有改变这些规定,没有改变香港国安法、国安条例的适用范围,没有改变“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定义,亦没有订立任何新的罪行、罚则或执法权力。
发言人表示,订立《程序事宜规例》旨在细化相关程序事宜,为香港国安法、国安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实施带来更大确定性。香港国安法、国安条例等相关规定只适用于一小撮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歹徒,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机构和组织的正常运作。因此,奉公守法的个人、机构和组织完全不会受到《程序事宜规例》影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