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4月2日电 香港入境事务处2日公布,于3月27日至4月1日在全港多区展开反非法劳工行动,包括“曙光行动”及联同香港警务处执行的“冠军行动”。行动中,调查人员搜查多个目标地点,包括餐厅、工厂大厦及装修单位等,共拘捕20名怀疑非法劳工及2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被捕的怀疑非法劳工为15男5女,年龄介乎25岁至57岁;其中1男1女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被捕的雇主为2名男子,年龄分别为36岁及60岁。有关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劳工雇主的调查仍在进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图源:入境事务处
入境处发言人说:“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2年。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者同罪。”
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3年。根据《入境条例》规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触犯可判处不少于2年监禁刑罚的罪行,则行政长官可以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禁止该入境者在以后任何时间留在香港。”
发言人强调,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根据《入境条例》,雇主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而该人为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罚由原来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3年,大幅提高至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10年,以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性。而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须负上刑事责任。高等法院曾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可合法受雇。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求职者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15万港元及监禁1年。就此,发言人提醒所有雇主切勿以身试法,雇用非法劳工。入境处会继续严正执法,打击有关罪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