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交是家暴
【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交是家暴】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交,不允许配偶与异性交谈、参加任何活动——这种行为,如今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界定为家庭暴力。202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清晰地揭示了“限制社交”如何构成家庭暴力。案件中的王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赵某长期以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强行禁止、限制王某与其他异性交谈,不允许王某与异性参加任何活动。赵某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怀疑王某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认为王某隐瞒了相关通话及微信聊天记录,禁止王某以微信、电话联系对方。
具体情节令人震惊。双方房屋装修期间,王某在中秋节给装修工人送月饼表示感谢,赵某据此认为王某与装修工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在银行办理贷款过程中,王某与银行工作人员闲聊时为其推荐了中医,赵某也认为王某与银行工作人员有不正当关系。王某因此恐惧与异性接触,无法正常社交,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审理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赵某无端对王某进行怀疑,并通过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禁止、限制王某与异性正常接触,不仅侵害了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也干涉了其人身自由,对王某身体和精神均造成侵害,属于家庭暴力。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赵某殴打、辱骂、侮辱王某;二、禁止赵某限制王某的正常社会交往。
最高人民法院在阐释该案例时指出,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虽然并未直接对其身体造成伤害,但依然造成被限制一方精神与人身的不自由,形成心理压制,使其丧失社会支持,该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自然人除了享有法律明确列举的各项人格权外,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征在于控制与伤害,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和周期性,并不是简单的情绪失控或偶发冲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冉克平在发布会上表示,实践中仍有不少人将家庭暴力等同于家庭纠纷,认为属于家务事,但法律对此有明确定义。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冉克平强调,反家庭暴力法在列举殴打、经常性谩骂、冻饿、侮辱等典型暴力形式的同时,用“等”字进行兜底,因为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形式复杂多样,除了列举的情形外,还有加害人以其他形式对受害人实施控制、构成家庭暴力的情形。
本次发布的4起典型案例,分别涉及不同类型的精神侵害和经济控制。案例一中,张某长期酒后无故谩骂、侮辱、诋毁配偶赵某,庭审中张某自认几乎每天都在辱骂赵某,法院认定其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准予离婚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案例三中,刘某利用其掌握家庭收入的地位,在殴打配偶陈某致伤后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强制其出院,法院认定该殴打行为与经济控制构成叠加的家庭暴力,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责令刘某支付医疗费用。案例四中,张某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再次殴打前妻及其近亲属,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坚决惩处“知法犯法”行为,让人身安全保护令“长出牙齿”。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案例时表示,与身体侵害相比,精神侵害行为隐蔽、形式多样,侵害后果难以直观评估,给司法审判带来困难与挑战。本次发布的案例明确,“软暴力”同样可以构成家庭暴力。通过依法审理相关案件,人民法院致力于打破家庭暴力加害人以“软暴力”构建的“隐性牢笼”,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这一司法态度的明确,向社会传递了清晰的信号:家庭暴力绝非“家务事”。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使其丧失社会支持,造成精神与人身的不自由,形成心理压制——这种行为的本质,与殴打、捆绑等身体暴力一样,都是对家庭成员基本权利的侵害。正如最高法在阐释案例时所言:“爱与尊重是亲密关系的主基调,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年来,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3.3万份。对遭受此类侵害的受害人而言,法律已经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裁定禁止加害人限制正常社会交往;在离婚诉讼中,受害方还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些制度设计,旨在让每一个家庭成员都能在平等、尊重、自由的环境中生活,让家庭真正成为温暖的港湾,而非无形的牢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