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约好房产平分 男方立遗嘱给妹妹
【夫妻约好房产平分 男方立遗嘱给妹妹】夫妻二人曾白纸黑字签下协议,约定房产一人一半。丈夫去世后,妻子却发现,丈夫竟在遗嘱中将整栋房子都留给了自己的妹妹。这是一起发生在福建福州的真实案例。曾某与顾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两人名下有一处房产,系曾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这处房产曾因曾某陷入“套路贷”骗局,被非法转移至案外人汤某名下。在曾某追索房产期间,他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与妻子顾某签订了《承诺书》《婚内财产协议》等多份文件,明确约定该房产恢复产权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各占50%的份额。
2023年,经法院判决,该房产终于恢复至曾某名下。同年11月,因该房产遇拆迁,曾某委托律师立下代书遗嘱,声明其个人所有的全部遗产——包括该房产份额——由其妹妹小曾一人继承。不久后,曾某去世,顾某主张自己应分得一半征收补偿款,而小曾则主张应全部由自己继承。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在审理中明确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曾某与顾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虽房产尚登记在他人名下,但二人已明确约定该房产由双方各占50%份额。签订协议时,曾某已意识到房屋被骗并正采取措施追回,事后又多次向顾某出具书面文件确认该约定。该协议并非赠与,而是夫妻之间的婚内财产约定,依双方约定即可确定,物权变动与否并不影响约定的效力。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那么,曾某的遗嘱该如何处理?
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顾某取得系争房屋一半产权,是基于婚内财产约定,而非曾某的赠与。该征收补偿款的一半应归顾某所有,另一半属于曾某的遗产。曾某的代书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属于曾某遗产部分的款项,应按照遗嘱归其妹妹小曾一人所有。
这起案件揭示了一个核心法律原则:婚内财产约定优先于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无权通过遗嘱处分属于配偶的财产份额。这意味着,一旦夫妻双方签订了有效的财产约定,约定了各自份额,那么任何一方在立遗嘱时,都只能处分自己名下的那部分。
类似的裁判逻辑,在上海、杭州等多地法院的判例中均有体现。上海某区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被继承人李某在遗嘱中将其与妻子共有的三套房产全部指定由弟弟继承。法院认定,对于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仍自动享有50%权益,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无效。杭州某区法院2021年审理的李某遗产纠纷案中,丈夫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商铺通过遗嘱留给侄子,妻子成功主张该处分行为部分无效。
实践中,容易踩坑的情形主要有三种:误以为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就能全权处置;忽视婚后投资收益的共有属性;对特殊财产的性质判断错误。
值得深思的是:本案中,曾某与顾某的婚内财产约定形成在先,遗嘱订立在后。从时间线上看,曾某并非不知自己只能处分一半份额——他恰恰是在明知约定存在的情况下,仍将整栋房屋写入遗嘱。法院最终判决妹妹继承一半,妻子分得另一半,既尊重了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也维护了遗嘱自由的原则。当“夫妻约定”与“遗嘱”发生冲突时,法律给出的答案是:妻子的那一半,谁也动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