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鬼”受贿两千万后公司损失一个亿
【“内鬼”受贿两千万后公司损失一个亿】3月23日,一起发生在海口的企业内部腐败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一名企业“内鬼”受贿2000万元、导致公司损失1个亿之后,被判刑九年,而涉嫌向他行贿的商人,在经历两次立案、两次撤案之后,至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起案件发生在一次涉及1.5亿元投资的股权交易中。付款方支付了1.5亿元,投资方最终只收到5000万元,整整1亿元的差价凭空“蒸发”。涉案商人尚选玉被举报是这笔交易的“操盘手”——他将其中2000万元,给了投资方内部人员刘悦。
尚选玉与刘悦因海南一个深海养殖项目产生交集。案发时,尚选玉是海南中投联合投资管理公司的股东兼总经理,刘悦是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总裁助理、投资处处长。
2011年,北京人济公司出资1.5亿元,海南中投公司出资500万元,合伙成立海口中投联合渔业投资中心。该合伙企业成立后,投入1.5亿元获得临高思远实业公司40%股权,目标是对接深海养殖项目并推动该实业公司上市。该项目由尚选玉负责运营,北京人济公司委派刘悦对接跟进。
2013年,因临高思远实业公司遭遇台风受损、放弃上市等原因,北京人济公司决定收回投资,并与临高思远实业公司负责人郑立钢达成初步意向,由郑立钢以1.5亿元回购相关的40%股权。这样一来,北京人济公司就能收回1.5亿元的投资本金。
股权转让事宜由尚选玉具体商谈,刘悦代表北京人济公司参与跟进。案卷资料显示,2013年10月,尚选玉代表海口渔业中心与郑立钢签订了股权回购协议。在当年10月、12月,郑立钢按照协议向尚选玉指定的公司支付了股权回购款共1.5亿元(扣除税款后实付1.35亿元)。
当时,一心想要收回1.5亿元投资款的北京人济公司,对于尚选玉与郑立钢签订协议且已收回股权款的事完全不知情。尚选玉向北京人济公司称,郑立钢及其公司已资不抵债,根本无法支付1.5亿元股权款。
据后来查明,尚选玉暗中联络刘悦“合着干”,让其不要调查和汇报真实情况,承诺事后给其好处费。
2013年11月,蒙在鼓里的北京人济公司为“减少损失”,与尚选玉负责运营的海南中投公司签订协议,低价转让1.5亿元出资份额。协议内容显示,乙方协助甲方从郑立钢及其临高思远公司收回8420万元,或者乙方在2014年5月底之前,指定公司支付转让款5000万元。
一周后,甲乙双方与尚选玉实际控制的海南谷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由丙方购买甲方的出资份额。2014年5月底之前,海南谷盛公司向北京人济公司支付5000万元获得相关出资份额。
收到5000万元后,北京人济公司的1.5亿元投资款就这样损失了1个亿。
2017年2月,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根据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指控刘悦受贿的起诉书,当年尚选玉向北京人济公司隐瞒郑立钢已经以1.5亿元回购股权的真相,虚构郑立钢企业资不抵债、无法支付1.5亿元回购款的事实,加上刘悦的“配合”——不向公司真实汇报,尚选玉从而成功骗取北京人济公司与其指定公司签订合同,导致北京人济公司将1.5亿元的出资份额,仅以5000万元出让给尚选玉掌控的海南谷盛公司。
起诉书显示,尚选玉通过其公司向刘悦控制的公司支付了好处费2000万元。刘悦收到2000万元后,用于购买别墅和其他个人生活花销。
法院认定刘悦收受了尚选玉的2000万元贿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刘悦有期徒刑九年,没收财产20万元并追缴其赃款。一审宣判后,刘悦没有上诉。
对于牵涉此案的尚选玉,海口警方当年以涉嫌合同诈骗“另案处理”,但一直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从2014年至2024年,尚选玉经历了警方的两次立案、两次撤案。
2014年11月,北京人济公司向海口警方报案,控告尚选玉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和行贿,控告刘悦合同诈骗、受贿。当年12月,海口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此后,刘悦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逮捕、起诉,尚选玉则被“另案处理”。
刘悦受贿案宣判二十多天后,2017年3月,海口市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认定尚选玉“没有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
在《关于尚选玉涉嫌合同诈骗案侦办情况的说明》中,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称,当年临高思远实业公司负责人郑立钢支付的1.5亿元(扣除税款实付1.35亿元),包含对“两个股权”的收购:一个是北京人济公司等在临高思远公司的40%股权,另一个是尚选玉个人在船厂项目的40%股权。该支队还称,尚选玉当年支付了5000万元给北京人济公司,还支付2000万元到刘悦指定账户,“共计支付股权转让款7000万元”。也就是说,该支队认为尚选玉付给刘悦的2000万元是股权款而非行贿。
但海口经侦支队的上述说明,与刘悦受贿案中的相关事实认定存在矛盾——海口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龙华区检察院的起诉书、龙华区法院的判决书,均认定郑立钢支付1.5亿元仅是回购“一个股权”——关于深海养殖项目的40%股权;刘悦收到尚选玉的2000万元,也认定为受贿赃款,并非海口经侦支队所称的“股权款”。
北京人济公司不服撤案决定,向海口市检察院申请监督。2019年6月,海口市检察院书面答复称,未发现公安机关撤案中的违法情况,“暂不能支持你公司的申诉理由”。
刑事控告受挫的北京人济公司转向民事诉讼。经仲裁撤销相关协议后,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决海南中投公司支付北京人济公司投资款1.5亿元、利息6000万元,由朱敏和杭州赛伯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朱敏在北京的房产被法院拍卖,在香港的上市公司股权被冻结。“尚选玉违法搞了钱,却由我来买单。”朱敏告诉澎湃新闻,作为曾与尚选玉合伙办企业的大股东,他如今成为“最大的被害人”。
从2021年起,控告尚选玉的“接力棒”从北京人济公司交到杭州赛伯乐公司。2021年6月,尚选玉涉嫌犯罪案件经海南省检察院转办后,由海口市检察院发出《立案通知书》。当年7月,海口市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尚选玉立案侦查。此时,距警方上一次立案,已经过去了六年。
但进展并不顺利。两年后,海口警方通过审计涉案资金之后,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延期继续侦查。
2024年11月,海口市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相关决定书载明,对于尚选玉涉嫌职务侵占、行贿一案,“因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2年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作出其他处理”,警方决定撤销此案。海口警方的撤案依据来自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超过2年侦查期限仍需进一步侦查的,须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
2025年2月,海口市公安局书面回复控告方称,撤销尚选玉一案是“根据省公安厅的批复意见”。
2026年2月5日,尚选玉在接受澎湃新闻电话采访时否认其行为构成经济犯罪。他称,当年转给刘悦的2000万元是股权转让款的一部分。2026年1月底,海南省检察院收到相关控告材料。3月上旬,海口市公安局书面回复控告方,称对其信访事项“正在办理中”。
刘悦因受贿2000万元被判刑九年,而涉嫌行贿的尚选玉却至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起案件的背后,是同一笔2000万元的资金在司法认定中出现的分歧——法院判决书认定为“行贿赃款”,警方撤案决定书却认定为“股权转让款”。
2021年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后,警方再次立案,但两年后因侦查期限“超期”再次撤案。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在刘悦受贿案已经判决生效、2000万元已被认定为赃款的情况下,行贿方却始终未被追责。这场跨越十余年的司法拉锯,至今仍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