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投保两年半后确诊患癌遭拒赔 法院来撑腰:保险不能玩“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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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09: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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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投保两年半后确诊患癌遭拒赔

  【女子投保两年半后确诊患癌遭拒赔】“买保险时说得天花乱坠,理赔时却百般刁难”——这恐怕是不少人对保险行业的固有印象。然而,最近一起保险纠纷案的终审判决,却让许多人对保险理赔的公平性有了新的认识。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对一起“女子投保两年半后确诊患癌遭拒赔”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需支付50万元理赔款、退还已收取保费,并继续履行合同。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让我们一起来揭开这起案件的神秘面纱。时间回到2022年8月,90后的黄女士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合同中还约定,若确诊重疾,后续保费可豁免。对于黄女士来说,这份保险就像是一份“安心丸”,让她在面对未知的健康风险时多了一份保障。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5年1月,黄女士被确诊为肺腺癌——一种恶性肿瘤。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黄女士和家人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但很快,他们想起了那份重大疾病保险,于是赶紧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理赔的过程却并不顺利。保险公司以黄女士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母亲患有乳腺癌、卵巢癌,外婆患有肺癌”的家族肿瘤遗传史为由,拒绝了她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黄女士明知自身存在重大肿瘤家族遗传风险,却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主观上存在故意,因此不同意赔付。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黄女士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她认为自己并没有隐瞒任何信息,而且在投保时已经向销售人员如实告知了亲属的患病情况。于是,黄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一审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庭审中,双方围绕“黄女士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这一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黄女士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家族肿瘤遗传史,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而黄女士则辩称,自己在投保时已经通过销售人员如实告知了亲属的患病情况,而且保险公司并未就“肿瘤家族史”作出明确询问。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而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中询问的内容是“被保险人是否目前患有或曾经患过遗传性疾病”,并未专门询问肿瘤家族史的情况。且保险合同中对“遗传性疾病”的释义中,也未涉及肿瘤家族史的任何表述。

  法院指出,无论从医学专业角度还是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来看,均不能将“肿瘤家族史”等同于“遗传性疾病”。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在《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中做出了关于“肿瘤家族史”明确有效的询问。既然保险公司未就肿瘤家族史作出有效询问,那么黄女士就无需承担未如实告知的法律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黄女士支付保险金50万元,豁免其后续保费,退还保费6454元,并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显然并不服气。他们认为,黄女士隐瞒家族肿瘤遗传史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违约,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于是,保险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了上诉。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庭审中,合议庭重点围绕保险公司对“肿瘤家族史”的询问是否明确有效、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拒赔及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了法庭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险公司对于投保询问事项应当范围合理、清楚明确,不能滥用询问权利任意扩大询问范围或者设置有歧义的用语。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在投保单中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患有遗传性疾病,并未专门询问肿瘤家族史,且合同对“遗传性疾病”的释义也未包含肿瘤家族史。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就肿瘤家族史作出了有效询问。

  此外,法院还指出,案涉保险合同已经超过了两年期限,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保险公司并未正式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因此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最终,北京金融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支付黄女士50万元理赔款、退还已收取保费,并继续履行合同。

  事实上,像黄女士这样遭遇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并不少见。在现实中,许多保险公司常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但往往因为询问事项不明确、不具体而遭到法院的驳回。

  例如,在另一起类似的保险纠纷案中,投保人刘女士在投保时被询问是否患有某种特定疾病,她如实回答了“否”。然而,在投保后不久,刘女士被确诊为该疾病。保险公司以刘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病史为由拒绝赔付。但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中并未就刘女士所患疾病作出明确询问,因此不能认定刘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女士保险金。这些案例都表明,保险公司在设置投保询问事项时应当合理、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或设置歧义用语。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很可能因为询问事项不明确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不仅为黄女士讨回了公道,也为整个保险行业敲响了警钟。主审法官在判决后表示,保险公司对于投保询问事项应当范围合理、清楚明确,这是保险法“询问告知主义”模式下的基本要求。如果保险公司滥用询问权利、任意扩大询问范围或设置有歧义的用语,那么不仅不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也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这起案件的示范裁判作用将促使保险公司在投保、核保、理赔等环节更加规范地展业。保险公司将更加注重询问事项的明确性和具体性,避免因为询问事项不明确而引发纠纷。同时,这起案件也将提高消费者对保险理赔公平性的认识,增强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信心。

  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工具,它应该在人们遭遇不幸时提供及时的经济支持。然而,如果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玩“文字游戏”、设置各种障碍来拒绝赔付,那么保险就失去了它原本的意义。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再次提醒我们:保险不能玩“文字游戏”!保险公司应该秉持诚信原则,合理、明确地设置投保询问事项;而消费者在投保时也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实告知重要信息。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公平、透明、健康的保险市场环境。让我们共同期待一个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的保险行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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