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别再抢孩子藏孩子
【离婚别再抢孩子藏孩子】“离婚时通过抢孩子、藏孩子争夺抚养权,会得到法院支持吗?”——答案是明确的:不会,而且可能适得其反。近年来,夫妻分居或离婚纠纷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趁对方熟睡抱走孩子,有的借探望之机强行带走,还有的将孩子藏起后拒绝告知下落。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另一方的监护权,更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的涉及抚养权和探望权的案件中,有12.68%的案件伴有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把孩子当作“筹码”,不仅损伤感情,更涉嫌违法。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李慧萍律师分析了一个典型案例:刘某甲与刘某乙婚后感情不和,刘某乙生下儿子刘某丙的第二天,刘某甲为争夺抚养权,偷偷将刘某丙抱走并藏匿起来,拒绝刘某乙联系、探视,直至刘某丙3岁。刘某甲以刘某丙一直随其生活为由,诉请法院判令由其抚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对抢夺、藏匿子女、拒绝对方探视子女等不当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并让其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指出,刘某甲为达到抚养小孩的目的,不惜采用偷抢、藏匿的手段,剥夺初生婴儿本该得到的母爱,由这种素质的人抚养小孩非常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最终判决:刘某丙由刘某乙抚养。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是法官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核心思想。抢夺、藏匿孩子,隔绝孩子与另一方的相处,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
针对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法律已经亮出利剑——人格权侵害禁令。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法院可应另一方申请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颜某某与罗某某2015年结婚,2022年生育双胞胎。因家庭矛盾,2024年3月,罗某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将儿子罗大某强行带离并藏匿于外省。经多次沟通,罗某某拒绝将孩子送回。颜某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审理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因抢夺子女形成的抚养状态,是一种非法的事实状态,不因时间的持续而合法化。人民法院裁定罗某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住所等侵害颜某某监护权的行为。
各地法院也在积极行动。2025年11月,河北涞水法院发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针对被申请人范某擅自将孩子带走并切断联系、导致孩子失学一个多月的恶劣行为,裁定禁止范某实施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责令立即告知孩子下落、限期送回。
2026年2月,济南历下法院针对一起婚内分居期间抢夺藏匿子女案件,立案三日内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男方王某七日内将婚生子送回女方处,并明确双方婚内轮流监护方案。
如果法院发出禁令后,抢孩子的一方仍拒不履行,后果将更加严重。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打击抢夺藏匿子女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的行为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人格权侵害禁令与拒执罪已形成有效衔接。禁令的发出是对行为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初步干预和警示;若行为人无视禁令继续实施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则可能触犯拒执罪,面临刑事制裁。
面对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当事人该如何应对?律师建议:
第一,及时收集证据。包括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证明对方存在抢夺、藏匿行为意图及实际行动的证据,社区、邻居等第三方见证的相关证言,以及涉及孩子日常活动轨迹等能侧面反映被抢夺、藏匿状态的材料。
第二,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人可以是被抢夺一方,要求法院裁定行为人将子女送回原住所,并禁止再次抢夺、藏匿。
第三,如对方拒不履行禁令,及时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在涞水法院的这起案件中,法官的一段话令人深思:“婚姻家庭矛盾再激烈,孩子都不该成为博弈的筹码,稳定的生活环境和双亲的陪伴,是孩子成长最需要的东西。任何通过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违法手段解决家庭矛盾的行为,都将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难以弥合的创伤”。
历下法院法官也提醒:夫妻双方可因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但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面对抚养争议时,父母应始终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让孩子在稳定、温暖的环境中成长,而非让其卷入成人纷争,承受不应有的伤害。
婚姻可以结束,但父母对孩子的爱与责任不应终止;抚养权的争夺可以存在,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理性进行。法院的禁令能及时制止伤害,但真正能守护孩子的,是父母的理性和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