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建议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委员建议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会副主任李正国呼吁加快推进个人破产立法,构建覆盖全面的法律规范,为因创业失败、不可抗力等原因陷入债务困境的债务人提供合法“重生”渠道。如今,中国个体经济已形成“百万亿级”市场版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达1.3亿户,带动就业近3亿人。然而,这片繁荣背后暗藏危机:超60%的个体经营者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近三年因经营失败导致的个人债务纠纷年均增长23%。深圳创业者梁某某的案例极具代表性。2018年,他因蓝牙耳机市场饱和负债75万元,虽每月有2万元收入,但利息和滞纳金像滚雪球般压垮了他。2021年,深圳中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批准其重整计划:三年内分期偿还本金,免除利息。这个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让梁某某从“债务奴隶”变回“市场主体”。但更多人仍在系统外挣扎——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执行不能”案件中,个人债务占比达34%,每年积压超200万件。
在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的遭遇触目惊心:因企业破产需连带清偿214万元债务,他每月4000元收入被强制划扣,债权人甚至到其子学校拉横幅讨债。这种“私力救济”催生出职业讨债团伙,仅2024年浙江警方打掉的暴力催收团伙就涉及案件1.2万起。而另一端,部分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某地法院2025年审查的破产案件中,17%存在隐匿资产行为。
中国现行破产法律体系呈现“企业独大、个人空白”的畸形结构。《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累计受理企业破产案件超50万件,但个人破产始终处于“类推适用”的灰色地带。2021年深圳试点破冰后,浙江温州、江苏无锡等地相继出台“类个人破产”制度,但地方性法规的碎片化导致三大矛盾凸显:深圳条例允许保留必要生活费,而温州规定需将每月收入50%用于偿债,债务人权益保障标准不一。某债务人同时在深圳、温州申请破产,因两地财产申报范围不同,导致清偿率相差40%。破产信息未纳入全国征信系统,债务人还清债务后仍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更严峻的是,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破产理念激烈碰撞。某地法院在推行个人破产试点时,遭遇73%的民众反对,认为“欠债还钱”是千年古训,“破产免责”等于鼓励老赖。这种认知偏差,使得首例个人破产案法官不得不花三个月时间向债权人解释“免责不等于逃债”。
全国政协委员李正国提出的“全国统一个人破产法”,恰似一把手术刀,精准切中市场经济的病灶:厦门立法创设的“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程序,为特殊债务场景提供解决方案。某科技公司创始人王某因研发失败负债500万元,按厦门条例,其保留的住房、养老金等豁免财产价值达200万元,确保“破产不失所”。这种制度设计,将创业失败成本从“倾家荡产”降至“可承受范围”,据测算可使创业者再创业意愿提升37%。
谢文敏委员提出的“破产犯罪类型化”具有突破性意义。将转移隐匿资产、恶意申请破产等行为入刑,可形成刑事威慑。2025年,深圳法院试点“破产欺诈罪”后,逃废债案件下降62%,债权人回收率从12%提升至34%。无锡发放的《信用修复证明书》,本质是社会对失败者的“谅解证书”。某银行试点“破产者信贷计划”,对完成免责程序的债务人提供5万元创业贷款,三年内坏账率仅2.1%,低于普通小微企业贷款。这证明,合理的免责机制不会引发道德风险,反而能激活市场活力。
站在2026年的节点回望,个人破产立法已从“要不要建”的争论,进入“怎么建好”的深水区。李正国委员的建议更是一个社会对创业者最温柔的承诺:你可以失败,但不会被抛弃。这或许就是市场经济最动人的模样:既有优胜劣汰的残酷,也有重头再来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