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同学聚会饮酒猝死 家属索赔187万
【男子同学聚会饮酒猝死 家属索赔187万】2026年2月28日,百度热搜榜被一则沉重的社会新闻占据——“男子同学聚会饮酒猝死 家属索赔187万”。这起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结的生命权纠纷案,撕开了现代社交中“情谊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那道模糊的边界。事件核心聚焦于2024年11月2日北京某饭店内的一场老友重逢:出差来京的杨某与多年未见的同学任某相约小酌,一瓶43度二锅头尚未见底,任某却在店内突发晕倒,经抢救无效被诊断为“猝死”。家属将矛头直指同饮者杨某及饭店方,索赔金额高达1872099.8元,然而两级法院的判决却给出了一个冰冷的答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这场悲剧的起点充满了温情。据细节显示,2024年11月1日晚,杨某抵达北京后与老同学任某取得联系,约定次日见面叙旧。11月2日下午,两人如约碰面并于傍晚共同进入饭店就餐。监控视频还原了当时的场景:两人正常点餐、交谈、碰杯饮酒,期间点了一瓶43度的二锅头白酒,未见任何恶意劝酒、灌酒或斗酒的激烈行为。这本是一场再普通不过的中年人饭局,却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急转直下——任某在店内突然晕倒。尽管杨某与饭店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北京博爱医院也迅速介入抢救,但任某最终因“呼吸心跳骤停”不幸离世。2024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书》最终定性为“符合猝死”。
面对至亲的骤然离世,任某家属在悲痛中将杨某及饭店方告上法庭。家属方提出的索赔逻辑极具冲击力:他们认为在任某酒后出现不适的38分钟“黄金窗口期”内,杨某存在“消极不作为”,对任某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表现出漠视,这种延误救治时机的行为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及重要原因,应承担90%的责任。同时,家属指控饭店方在数名员工已发现任某状态异常的情况下,始终无人及时报警或拨打120,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基于此,家属提出了总计1872099.8元的巨额赔偿诉求,试图用法律的天平为这场意外寻找一个经济上的“说法”。
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如同一盆冷水,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请求。任某家属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的审理焦点高度浓缩为三个核心问题:是否存在劝酒过错?是否尽到救助义务?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法官的笔触在事实与法理之间反复权衡后,最终落下了“维持原判”的印章。
法院认为,杨某与任某系多年朋友及同乡,彼此对对方的酒量应有基本了解。本次相约饮酒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监控视频清晰显示双方行为文明,未见杨某有强迫性劝酒或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其饮酒的过错。更关键的是,在任某晕倒后,杨某并非“消极不作为”——他根据自身接受的急救培训知识,当场为任某进行了胸部按压急救,饭店工作人员亦同步拨打了120。这一系列动作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合理的照顾及救助义务”。法院特别指出,任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饮酒后果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在无法证明同饮者存在法律过错,且猝死属于自身疾病突发的情况下,强行将责任嫁接给同桌吃饭的朋友,既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法院在法理上驳回了索赔,但在人情上并未完全“绝情”。判决书披露,事发后杨某出于同学情谊,已自愿向任某家属支付了20万元的赔偿金。这笔钱并非法院判决的“罚金”,而是基于中国传统“人死为大”观念下的自愿补偿。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认为这20万元已足以弥补杨某在“对任某身体状况判断方面可能存在的一定过失”(即便这种过失未被认定为法律责任)。这种“法理驳回、情理补偿”的处置方式,试图在冰冷的法条与滚烫的人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共同饮酒者的“注意义务”被不断强化,导致许多人在参加聚会时如履薄冰,甚至出现了“不敢组局、不敢赴宴”的极端现象。本案的判决释放出一个明确的司法信号: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而非“谁死谁有理”的讹诈逻辑。正常的社交饮酒不被法律禁止,同饮者的义务边界在于“合理”而非“无限”。当证据证明同饮者已尽到提醒、劝阻、护送和救助义务时,成年人必须为自己的选择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
翻看近年来的类似判例,从“济南伴郎醉酒致死案”到“广西男子连续饮酒中毒身亡案”,法院的裁判尺度正在趋于统一——无过错不担责。这起“187万索赔被驳”的案件,或许将成为中国酒桌文化从“人情绑架”向“责任自负”转型的一个标志性注脚。它告诫所有饮酒者:推杯换盏时请量力而行,因为最终为你生命买单的,首先是你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