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精神,不仅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惩治,更彰显于严谨的上诉机制和独立的司法审判权。今天(26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就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与前行政总监黄伟强涉及的科技园公司欺诈案,裁定二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和刑罚。
必须强调的是,黎智英是祸国乱港的元凶,早前已被法庭裁定三项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罪成,是不折不扣的罪犯和卖国贼,可谓恶行累累、铁证如山。上诉庭今日的判决,纯粹针对其欺诈案的法律程序问题,完全不会改变黎智英“勾结案”的定罪基础。黎智英仍要为其出卖国家、危害香港安全的滔天罪行,面对20年监禁的重刑,最终必须付出沉重代价。
回顾案件,黎智英公器私用,利用工业村用地处理私人事务的欺诈行为是客观事实。黎智英与黄伟强被指向香港科技园公司隐瞒,违反将军澳工业邨租契的用途条款,让与黎智英相关的“力高”公司使用处所长达二十余年。2022年,原审法官陈广池在区域法院裁定二人欺诈罪名成立,严厉批评被告滥用政府优惠地价“自肥”,更指黎智英“利用传媒机构的保护伞行事”,令科技园公司不敢突击巡查,此属加刑因素。
在是次上诉中,上诉方的主要理据在于,涉案的“力高”公司与报纸业务相关,仅是“共用”而非“占用”处所,故毋须领取牌照,且租契并无要求整个地块必须用于指明用途,因此被告并无披露责任。
律政司一方则反驳,不论是“占用”或“共用”,均需向科技园申请牌照,且承租人基于“特殊租契”享有优惠地价,负有不可推卸的披露责任。
上诉庭最终认为,根据案中证据,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申请人等曾作出虚假陈述,声称该处所一直用于指明用途。因此,上诉法庭裁定,控方未能证明申请人等曾干犯两项欺诈控罪的犯罪行为。为完整起见,上诉法庭亦注意到,就犯罪意图而言,原审法官未有考虑关乎申请人等思想状态的若干重要事项。
这一上诉得直的过程,恰恰体现了普通法的精髓。香港特区法治健全,司法机关独立进行审判,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判决,不受任何干涉。香港的司法体系设置了多层级的上诉机制,旨在确保每一宗案件都能得到最公允的裁决。即使原审法官已有判决,若诉讼一方认为法律适用或事实裁断有误,仍可向上诉法庭寻求救济。这种制度设计,正是对人权和公平审讯权的坚实保障,亦是“一国两制”下香港法治社会坚不可摧的基石。
需要重申的是,本案是一宗性质明确的刑事欺诈案件,与黎智英涉及的其他案件,如其被控的“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及“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等,在法律性质、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背景上均截然不同。后者关乎国家安全,是对香港宪制秩序的严重冲击。任何人将不同案件混为一谈,是对法律专业性的漠视。
香港作为法治社会,控方提出检控的唯一依据是事实、证据和法律,绝不存在所谓的“滥诉”。法官与控方看法不同是刑事诉讼的常见现象,法官依据法律、证据及“无罪推定原则”审理,须确信证据达“毫无合理疑点”标准才判有罪,法官可能不认同控方的定罪逻辑或论点。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更在于独立与公正。黎智英欺诈案的上诉审理,再次向社会展示:在香港,无论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或背景如何,当其面对刑事指控时,都将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保障下,接受公平的审讯。而对于黎智英这类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犯,香港司法机构亦绝不姑息,必将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本文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进会会长、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傅健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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